广州日报讯 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指使手下套取公款105万余元,用于送领导及个人旅游、消费,还多次帮他人在职务升迁、人事调动谋取利益,受贿24万余元。昨日,原从化市政府党组成员刘伟灵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2006年6月,刘伟灵任从化市江埔街党工委书记,2011年9月提为副处级干部,2012年1月任从化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法院查明,刘伟灵犯两宗罪,其中一宗是贪污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伟灵利用担任原从化市江埔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原从化市江埔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方某,通过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955579.5元、虚大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公款100000元,以上共计1055579.5元。
据刘伟灵自己供述,2009年~2012年1月,他在任江埔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时,指使江埔街财政所所长方某通过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方法,从江埔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中套取公款约105万元,这些钱部分用于送给领导,部分用于个人旅游、个人消费。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7年~2011年期间,刘伟灵利用担任原从化市江埔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禤某汉、黎某、钟某等人在人事任免、工程招投标、工作调动、职务升迁、人事编制转编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贿送的现金共计24.2万元。案发后,刘伟灵退缴受贿所得24.2万元。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刘伟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万元。此外,法院还判决对刘伟灵退缴的受贿赃款24.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追缴刘伟灵贪污所得1055579.4元,发还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江埔街道办事处。 (记者林霞虹)
原标题:套取百万元公款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