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反映火锅店的火锅不辣、不麻、不香。"龙泉驿一火锅店老板刘某为了提香提味,从香料店老板那里买了添加有罂粟壳的香料,放到火锅里对外销售,金额达13.8万元。最终火锅店老板被判刑,法院还认为,香料店老板的行为也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香料店夫妇也被判刑。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起,刘某与人合伙在龙泉驿经营了一家火锅店。后就一直在五块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奉某夫妇处购买香料。
刘某说,2014年年底,有人反映该火锅店的火锅不辣、不麻、不香。为了让火锅店的生意红火起来,刘某就给奉某打电话,让重新配下香料给火锅提味。后来,刘某就从奉某那里购买了2斤含罂粟壳的火锅香料。此后还购买了一次。
刘某将买回的香料拿给厨师炒料,然后将炒制成的火锅底料提供给顾客食用。后来,龙泉驿食药监局对火锅店的火锅底料进行了两次抽样检查,发现该火锅底料中检出吗啡、罂粟碱等成分。
经查,刘某生产销售了添加有罂粟壳的火锅金额达13.8万元,奉某夫妇销售了近4000元。
龙泉驿法院认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奉某夫妇在生产、销售的香料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最终,龙泉驿法院判决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奉某被判10个月,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奉某的老公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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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法 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