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首页 新闻 视频 图片网 更多» 专题 评房网
新闻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证据专业性太强 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

2016-06-21 16:43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粱巍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证据涉及相关医院专业术语,专业性强,各方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法官一时也难以作出认定。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青白江法院获悉,昨日下午,该院在两起行政案件中首次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通知一名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医学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这在成都法院尚属首次。

证据专业性强 法官、当事人“看不懂”

2015年4月26日,李某在彭州市某公司上班过程中受伤并被送到医院救治。2015年9月28日,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由,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层层落实到操作层面,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为由,对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公司和王某均对处罚决定不服,向青白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白江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李某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对该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对李某2015年4月26日是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并受伤、李某的伤病与当天的意外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等均有争议,尤其是李某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的一系列病案资料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由于相关医学专业术语晦涩难懂,各方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法官一时也难以作出认定。

庭外咨询有弊端 “专家”请到法庭来

以往,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法院或当事人一般通过庭外咨询专业人士的方式来解决,但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法官或当事人在咨询的过程中,由于认识有偏差,并且包含一定的主观色彩,最终形成的说明意见在权威性、公正性等方面容易被质疑;如果走司法鉴定程序,周期又太长,成本较高,客观上增加了诉讼成本。

鉴于此,青白江法院结合民事诉讼法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前期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专家辅助人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根据《规则》,在上诉案件中,青白江法院决定通知一名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前述案件中医学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接受法庭、当事人的询问。专家辅助人从专业角度一一进行了解释说明。

最终,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撤销被告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各方当事人当庭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相关链接:

“专家”如何请? 专家辅助人意见如何定性?

青白江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秦际友告诉记者,“所谓‘专家辅助人’实际上是指一种广义上的‘专家’,也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所称的‘专业人员’。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是为了辅助当事人和法庭查明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事实。”

那么,专家辅助人如何参与到行政诉讼中去呢?根据规定,专家辅助人可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可见,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专业问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

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庭所发表的意见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2条第二款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法庭通知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的性质,我们认为,可以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专业技术事实的参考。”秦庭长表示。

原标题:成都:证据专业性太强 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

网友跟帖仅表达其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全搜索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