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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楼市调控51条细则 将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

2016-06-22 07:11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史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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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主城区贷款买房最低首付2.5成……昨日,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依据“管控增量、消化存量、提升质量、因地施策”的原则,出台51条意见,积极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自6月13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将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力争5年基本解决区域性、结构性过剩问题,实现供需基本平衡。推动不力的区(市)县,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将及时约谈。

管控增量

取消套型结构比例限制

《意见》要求适度降低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减少房地产建设总量。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调整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中不执行有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条款。

对各区(市)县每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行计划控制,超过控制计划指标的,暂停房地产用地供应。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库存较大的区(市)县,应适当降低商业用地在供地计划中的比重。

调整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修编城市规划,有效控制商业办公用房总量。商业办公用房过剩的片区,调减商业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

消化存量

不再新建拆迁安置房

《意见》要求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不再新建拆迁安置房。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满足住房需求。同时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通过购买的方式筹集房源。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意见》要求加大金融助购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五城区和高新区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购买其他区(市)县的普通住房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五城区和高新区的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5%,购买其他区(市)县的普通住房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还要求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

除五城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外,其他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工或本市农民首次在当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不超过购房款总额3%的购房补贴。农民工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提升质量

公共配套与项目同步

《意见》要求降低企业开发成本,市地税局对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2%,非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2.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建配套用地,移交后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楼宇企业利用商业、商务办公场地,打造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免租孵化期限(不低于1年)给予房租补贴。

《意见》实施后新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申请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达到:规划地上7层及以下的需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规划地上8层及以上的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的1/2以上且不少于7层。

要优先实施出让宗地及周边区域道路、绿地、公共交通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出让地块区域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应与开发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如单一地块项目分期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应纳入第一期报建。

成都商报记者 辜波 叶燕 杨斌

原标题: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 通过购买筹集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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