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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意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县委主体责任落实

2016-06-24 18:52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史建婷

规范责任清单,实行清单备案;加强日常监管,推行全程记实;探索同级监督,深化述责述廉。6月21日,四川以省委办名义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县(市、区)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抓住县委这个关键,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向基层延伸,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我省各地已经普遍推行责任清单,但从实际情况看,责任清单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基础性作用还需进一步强化,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对此作出规范,根据岗位特点和分管领域,细化规范了县(市、区)委书记履行领导责任、强化组织推动、加强教育监管、保持清正廉洁等主体责任具体内容,明确责任范围,细化了工作措施。市(州)委书记亲自审核所辖县(市、区)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并“签字背书”,县(市、区)委书记亲自审核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并“签字背书”,锁定责任内容,作为问责依据。清单审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上级纪委备案,其中,县(市、区)委书记责任清单需报省纪委备案。

如何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履责到位?《意见》一一开方抓药:推行全程记实,利用信息系统、责任台账、记实手册等方式,建立县(市、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全程记实制度,作为履职尽责、责任倒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日常督查,县(市、区)委书记每半年牵头对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纪委每半年对县(市、区)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委巡视机构、市(州)委开展巡察工作要把县(市、区)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省纪委要把县(市、区)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找准存在问题,定期通报情况,督促整改落实。

探索同级监督,深化述责述廉。《意见》明确,推行县(市、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述责述廉,每年底前向同级纪委提交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届任期内向县(市、区)纪委全委会作1次大会陈述,并接受县(市、区)纪委委员的询问质询。“这将作为县(市、区)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有效载体和抓手,对民主测评结果较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说,要强化结果运用,增强刚性约束,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表彰奖励、选拔任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对县(市、区)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等,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记者 曹笑)

原标题:四川出台意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县委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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