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自贡6月26日讯 自贡人陈强和朋友相约上山打野鸡,但携带的射钉枪不慎走火,将同伴打死。近日,自贡市富顺县依法判处陈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回放:持枪打野鸡误伤同伴
今年3月,自贡人陈强驾驶面包客车从富顺县东湖镇东街车站驶往东湖镇十里场,途经土门村张大林池塘边时,看见池塘旁山上有一野鸡,陈强便打电话给李大刚告知其附近有野鸡。陈强将车停放在刘二家旁边后,李大刚携带一把由射钉枪改装成的枪赶到。陈强带着李大刚朝红骨山方向找野鸡,走到半山腰时陈强接过李大刚手中的枪,然后继续寻找野鸡,二人走到红骨山一草丛处,陈强用枪射击野鸡,未击中,二人将枪装上子弹后,又朝野鸡追去,李大刚跑在前面,陈强持枪跑在后面,两人相隔两三米远,陈强跑到一棵桑树前时,因持枪的手绊到路边桑树,导致枪走火,子弹打入李大刚的背部,致李大刚受伤倒地。
陈强立即拨打120、110,并拨打电话告诉李大刚的父亲李金水,说自己用枪误伤了李大刚。几分钟后,李大刚的母亲王丽赶到现场,陈强将李大刚背到公路边等待救护车。医生赶至现场对李大刚进行抢救时发现李大刚已经死亡。民警赶到现场时,陈强向民警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32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谅解陈强,并请求司法机关对陈强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官认为,被告人陈强持枪与被害人李大刚一起追击野鸡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枪支走火误伤李大刚,致李大刚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告人陈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陈强积极抢救李大刚,之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富顺法院最终判决陈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张晓 记者 徐昭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标题:自贡一男子持枪打野鸡却打死同伴 获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