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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机关监控人员不当履职应追责

2016-08-06 08:09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规定》重点解决司法办案不完备等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要求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重点解决办案不规范、不及时等行为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解释说,案件流程监控的对象是案件程序性问题,重点解决司法办案不规范、不及时、不完备等明显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涉及到案件受理、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办案期限、权利保障、信息公开、网上办案等方面。

而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负责人表示,这均属办案权限范围,应当通过办案部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审核把关进行监督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不干预。“如果发现实体上有问题,提醒办案部门或报告检察长进行监督。另外,还可以在办结后组织质量评查,对实体和程序等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确认是否存在问题。”

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问题要分情形处理

据悉,《规定》明确了流程监控的主要措施,特别是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把住两头,通过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核以及对办结后拟向外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二管住中间,主要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预警、提示、查阅等功能,及时掌握办案进展信息,开展同步、动态监督。”上述负责人表示。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对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情形作出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要及时移送

“流程监控与诉讼监督、纪检监察都负有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职责,但在性质、任务、时机、方式和效力上存在差异。”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

据悉,《规定》中明确了案管部门、办案部门、诉讼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以及技术信息部门在流程监控中的分工配合。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制定流程监控工作规定,既要发挥好流程监控对办案活动全过程跟踪、近距离接触、发现问题早等优势,同时又要厘清职责、严守边界,避免越位、错位、重叠交叉,“特别是对应当由诉讼监督部门进行法律监督的,以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做好衔接协调、相互配合,强化监管合力。”

案件流程监控情况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

该负责人表示,案件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并将案件流程监控情况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北青报记者获悉,为了促进案件管理部门规范、有序地开展监控工作,《规定》要求,负有案件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违规干预正常办案活动。

同时还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记录每日开展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防止该监督不监督、监督不力等问题。“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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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检:检察机关监控人员不当履职应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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