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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遭遇性别歧视 女性就业"暗门槛"怎么拆?(2)

2016-08-08 15:36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专家:保障女性生育权和就业权需多方发力

妇女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现行反就业歧视立法适用范围太窄,禁止就业歧视的事由过少。我们需要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同时建立救济措施和机制。”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说。

而针对二孩生育对女性求职就业带来的影响,陕西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尹小俊建议出台相关财政补贴措施或是生育奖励措施,来降低企业的成本损失。

“生育行为是全社会都应给予关注和支持的系统工程。国家应采取措施将女性生育成本社会化,至少是部分社会化。”复旦大学人口与发展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彭希哲认为,企业因女职工生育而受到的影响,政府应介入并建立相关机制分担这部分成本,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和延长享受时间等。另外在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托儿所和幼儿园时,政府可对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和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

不少国家意识到解决女性工作和育儿家庭责任之间冲突的重要性,采取了多种措施。比如新西兰带薪产假中的“薪”是由政府发放;俄罗斯产妇半薪产假中产妇所领工资40%的补贴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在保障女性生育权和就业权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识到双亲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料事务的重要性,推行“男性产假”“父母共享育儿假”。瑞典实施“育儿假的男性配额制度”,在480天的带薪产假中,60天是“父亲产假”,不可转让给配偶;父母若共同使用育儿假,每天可获得5欧元的“性别平等奖励”。专家认为,这种做法一方面向社会传递了父亲应该同样履行育儿责任的正面信息,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女性育儿负担,有助于保护女性的就业权利。

原标题:女性就业“暗门槛”,怎么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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