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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打架重伤 妻子诉离婚被驳:他需要关怀

2016-08-16 07:26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马兰

京华时报讯 男子赵某在一次群殴中被重物击中头部,构成颅脑损伤,致使其表达能力受到一定影响,语速变慢,反应速度变慢。让病中的赵某更加难过的是,他的妻子孙某在此时起诉要求离婚。近日,房山法院一审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11月底,原告孙女士诉称,自己与赵某结婚近六年,两人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儿子今年已经三岁了。孙女士说赵某年轻冲动、脾气暴躁,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执;而且赵某的父母素质很差,对自己的孩子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赵某此次与人群殴受伤也是为了赵某父母的事;赵某受伤之后,他的脾气变得更加暴躁,于是孙女士便带着孩子回到娘家居住,一直与赵某分居,至起诉时已经分居半年。孙女士认为自己与赵某已经分居,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

被告赵某收到法院的起诉材料后,赵某的父母认为赵某现在可能并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故对赵某申请行为能力鉴定,最终赵某被确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赵某向法院表示,自己与妻子孙女士的感情并未破裂,不想离婚,而且自己舍不得孩子,希望能和孩子一起生活。赵某的母亲作为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也表示不希望儿子离婚,称赵某现在身体严重受伤,需要有人照顾和陪伴,而且孙女士把孩子抱走,也不让赵某见孩子,赵某很痛苦,所以希望法院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与赵某系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赵某并不存在伤害夫妻感情的过错行为,加上赵某现在处于人生低谷,更需要来自家庭的关怀和温暖。今年5月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释疑

哪些情况不判离婚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以上五种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离婚诉讼的一方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以上1、2、3项的情形,双方分居时间又未满半年的,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记者杨凤临)

原标题:男子打架受重伤 妻子诉离婚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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