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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虐狗遭裸身围殴 虐狗者和2打人者被拘留(2)

2016-08-24 07:16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观点碰撞

正方:男子虐狗有悖伦理该打

反方:教训有底线不能动私刑

对20日发生的这件事,不少当地人有所耳闻,许多居民也目击了男子被拖出来殴打的整个过程。谈起此事,众说纷纭,观点不一。

附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住户说,男子用如此方式虐狗,有违公序良俗,有悖伦理,从情感角度讲,理应受到痛斥和严惩;另一名住户认为,狗和人一样都是生命,不同的是,面对男子的施暴,狗不能说话,不会反抗。男子的行为是对生命的漠视,等同于犯罪,从某种程度说,爱狗人士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

住户张女士说,男子纵然犯下大错,但不能将其全裸拖到大街上,拳打脚踢,“教训一下无可厚非,但不能没有底线。”王先生说,男子固然违法,但爱狗人士不能借此对其加以“私刑”,实施殴打侮辱,应交由法律进行公正的判决。

一位动物保护人士表示,爱狗人士的志愿者团队很多都是自发形成,结构松散,约束性差,往往在处理某些事情上容易情绪激动,作出失当的行为,很多人甚至不知道侮辱打人本身也是违法行为。

他说,无论做什么事情,爱狗志愿者都应该冷静,在合情合法的前提下,交由公安机关和法律来处理和判定,千万不要逾越法律的边界。

专家说法

虐狗被打引发的法律问题

1/男子虐狗是否违法?目前尚无相关立法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添川认为,目前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城市流浪狗、宠物狗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只要这只狗不属于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廖某虐待自己所饲养的狗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男子将与狗发生性行为的过程拍成视频,并通过网络传播,其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音像)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社科院法研所所长韩旭说,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从法律角度看,狗狗等宠物还仅被认为是财产属性。因此,如果男子涉嫌虐待他人的宠物,该宠物的主人可以请求民事赔偿。“而对主人虐待自家宠物,则更多的是停留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韩旭说。

2/爱狗人士的行为是否妥当?以暴制暴已涉嫌违法

韩旭说,这次事件中,廖某虐狗的行为令人发指,市民和爱狗人士的激愤可以理解,他们有表达愤怒的权利。但一旦辱骂甚至动手打人,以暴制暴,则肯定涉嫌违法。

此外,游添川认为,打人者在廖某的租住屋内将其揪出,然后在街上对其进行殴打,其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侵犯了廖某的住宅权、健康权,人格权,甚至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同时,视频并没有给廖某的脸和身体部位打上马赛克,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游添川说。

心理专家解析

虐狗者心理有问题

或具有反社会人格

从虐狗者的行为来看,高级心理咨询师马呓月认为,“他的心理一定有问题,不排除有反社会人格。”有反社会人格的人经常发生违纪行为,但与一般犯罪者相比,他们多受情感冲动支配,在害人的同时,对自己的伤害尤大。

为何会出现这种“反社会人格”?马呓月分析,虐狗者将虐狗视频放到网上传播的举动说明,他希望把自己的行为传染给更多的人,从中获得一种认同。而他这种渴望认同的表现,也说明他的内心是自卑的,“在生活中,他应该是个失败者。因为,如果他通过正常的行为得不到自己想要的认可,就可能通过一些异于别人的行为来‘博出位’。”

马呓月说,有反社会人格的人,常于童年期或青少年期(18岁以前)出现品行问题,“心理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形成了心理障碍,仅用心理治疗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药物、外力的干预。”

新闻延伸

保护非野生动物

我国立法还在路上

“此前国内其他城市也有类似虐待动物的事情发生。”四川省社科院法研所所长韩旭说,法律界一直有一种声音,就是呼吁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非野生动物。比如猫、狗,很多人都将它们视为朋友甚至家庭成员,虐待这类非野生动物往往会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而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立法保护非野生动物,肯定是一个趋势。”韩旭说,即便不能一步到位,也可以通过治安处罚等方式慢慢向法律层面过渡,有很多国家都已经有了残害动物罪。

他山之石

香港3人虐猫被判残酷对待动物罪

华西都市报记者调查发现,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对虐待动物最高可处5年以下徒刑。英、美、日、意、德、加等国家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对保护动物做了严格规定,甚至宠物走失,对主人也要处罚,可见对动物保护的重视。

2014年,香港特区观塘裁判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只流浪猫被发现在楼梯间重伤吐血,怀疑被人当皮球踢。经调查后,3名被告被裁定残酷对待动物罪成立。其中,两名男子被判即时监禁16个月,另一名18岁女子随后也被判刑。

此外,2014年6月,澳门特区政府行政会也宣布,已完成讨论《动物保护法》法律草案,建议将残酷对待动物列为刑事罪行,最高监禁3年,罚款澳门币2000元至10万元。

立即评

表达善念也要防“过犹不及”

□朱昌俊

虐狗当禁,而对虐狗之人加以暴力私刑,同样违法。对此,社会的主流价值应该说早已形成共识。公安机关对虐狗者进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两名打人的爱狗人士也因采取语言、殴打等方式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这是可以预料的结果。

近年来,随着动物保护观念的提升,涌现出了不少动物保护者,最典型的如爱狗人士。这本身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然而,从暴力对待虐狗者,到在高速公路上拦下运狗车辆,一些爱狗人士的行为表达,已然逾越了正常的动物保护边界,甚至构成违法。

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甚至报警,这很有必要。但若迷恋于占据动物保护的道德制高点,而对虐待动物者加以暴力,则走向了自己所宣扬的动物保护主义的反面,变成“过犹不及”。

法治社会,任何观念的表达,不管再正确与否,都必须恪守法律的界限。退一步言之,宣扬自己的观念,也必须注重方式,“润物无声”才是正道,渴望“以暴制暴”,最终只会引发社会的逆反心理,并不利于自身观念被社会所接受。

如何以恰当的行为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良善理念,这恐怕比制止恶行,更为迫切地需要得到反思。因为以不善的方式来维护“善”,从来结不出善果。

原标题:男子虐狗上传视频 裸身遭围殴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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