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西安9月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4年前,西安周至县市民禄护仓带着儿子到当地县防疫站接种疫苗,接种之后孩子却被诊断患上了肾病综合征。经权威鉴定,接种疫苗和孩子患病有因果关系。家长调查认为,孩子当时接种的疫苗可能“涉嫌假冒”,因为该疫苗竟然和另一种疫苗使用了同一个批准文号。禄护仓向陕西省食药监局进行投诉,要求药监部门对所谓“假疫苗”进行认定和处罚。但是当地药监部门一直未能对当年的疫苗做出认定,禄护仓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禄护仓胜诉,要求陕西省食药监局按照相关法律,反馈家长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十年多时间,他总共拿到了十二份法院的判决书,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孩子患病和接种疫苗之间的关系。2008年,西安一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疫苗注射量过大和禄护仓的儿子患上肾病综合征存在因果关系。之后,法院做出认定。
禄护仓说:“ 2004年通过司法途径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把(孩子患病和打疫苗)之前的因果关系确定了,后来证明确实是疫苗造成的伤害。”
虽然最终禄护仓获得了几十万的赔偿,但是他告诉记者这些赔偿和十多年整个家庭遭受的打击和付出的精力没法比。2012年,禄护仓在一次庭审中了解到,当年县卫生防疫站给儿子接种的“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居然与一种“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共用一个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9990020”。禄护仓意识到,当年儿子打的疫苗可能有问题。
禄护仓说:“一个批准文号同时生产了两种疫苗,一种真的,一种‘假的’。”禄护仓认为,孩子当年注射的是“假的”那个,叫做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疫苗。(国药准字S19990020疫苗)审批包括临床试验、包括申报注册的,都是肾综合征双价灭活疫苗。
2012年9月,禄护仓提起刑事自诉,将疫苗的生产厂家浙江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周至县法院。同年,案件转至周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但是,由于相关部门未对该疫苗是否涉假做出确认,因此周至县公安局未立案。
禄护仓说:“本身我在法院是启动刑事自诉,起诉企业造假。法院没有侦查权,把案件转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药监部门如果不认定这个‘假药’,公安局也没办法。公民可以起诉药监部门,要求给一个明确答案。”
禄护仓多次向陕西省食药监局进行投诉,要求药监部门对该批疫苗“造假”进行认定并查处所谓“假冒药品”。但由于一直没能对当年的疫苗做出认定,禄护仓认为当地食药监部门没有履行疫苗生产流通环节监管的法定职责。
然而,当地有关部门也并非完全没有履责。2014年,陕西省食药监局以及当地公安部门,就曾经发函至国家食药监总局,就“制药企业生产没有经过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收载的疫苗”、“生产和其他疫苗共用一个批号”是否合法等问题,寻求答案。
2014年9月份,国家食药监总局回函解释称,对于一个批号两种药品名称的问题,其实是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双价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更名为了“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药品批准文号不以药品通用名称的改变而改变。
然而问题依旧没有解决,因为当年的疫苗到底是否应该认定为“假药”,当地卫生部门仍然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去年9月份,禄先生将陕西省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对疫苗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对疫苗生产企业的“造假”行为进行查处。
今年8月份,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禄先生投诉举报的疫苗问题属于重要投诉举报范围,但是陕西省食药监局承接国家总局交办案件,在履行了一定职责后,仅把所取得的回复送达了禄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陕西省食药监局履行了审查义务,对于禄护仓投诉举报中的诉求没有依法给予答复。
因此,法院责令陕西省食药监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禄护仓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对于法院判决结果,陕西省食药监局如何回应?该局昨天回复记者称,目前该事件食药监局相关部门正在调查研究中,暂时不接受采访。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原标题:14年前男孩打疫苗后肾衰竭 父亲状告陕西食药监局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