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是老百姓重要的民生保障,但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欺诈、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屡有发生。
昨日,四川省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联席会议在省公安厅召开。记者在会上了解到,骗保涉案5000元及以上,就要移送公安机关。特别是在案件多发的如医保领域要实施严打,不得以违约处置代替司法移送。
13种骗保类型 多是伪造或虚构证明材料
据四川省人社厅副厅长罗良娟介绍,截至2015年底,全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达到2606.3亿元,总支出2256.9亿元,累计结存3539.7亿元。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欺诈、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
骗保的情况具体包括13类: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隐瞒、编造病史,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套靠医疗保险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虚构事实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格,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以及其他骗取行为,等等。
建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社保违法最高奖励10万元
据省公安厅副厅长王雄介绍,自2015年以来,全省共立案各类社保欺诈案件50余起,破获2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5人,挽回社保资金600余万元。
不过,公安机关打击社保欺诈犯罪仍存在侦办难度大、打击效果不理想;联络机制不健全、信息交换不够畅通等问题。从侦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当前社保欺诈犯罪存在手法隐蔽、单笔交易金额小、历时周期长等特点,骗取社保基金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黑色产业链条。
不过,四川省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于今年4月份建立,成员由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省卫计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组成,形成打防结合的整体合力。
此外,人社部门将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电邮、网站专栏等形式,建立监督平台和举报奖励制度。举报骗保案件,每案最高奖励额度10万元。成都商报记者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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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一)《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