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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省一级开展谈话提醒工作 4种情况要被约谈

2016-10-11 08:12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史建婷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省一级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谈话提醒的主体和范围、启动条件、实施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监督考核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四川省委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开展谈话提醒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常委会审议《方案》内容,要求坚持省委常委班子和省级领导干部带头,以上率下、作出示范,带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认真做好谈话提醒工作,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变成大毛病。省委主要领导率先垂范,先后与市(州)党委书记、省政府党组成员、贫困县县委书记等集体谈话6次,与领导干部个人谈话近200人次。

谈话提醒主体 涵盖所有省领导

《方案》根据省领导工作分工明确省一级谈话提醒的主体和范围,谈话提醒主体涵盖所有省领导。

其中,省委书记负责对省委常委班子成员,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书记,市(州)党委书记开展谈话提醒;

省政府党组书记负责对省政府班子成员,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党组(党委)书记,市(州)政府党组书记开展谈话提醒;

省委专职副书记受省委书记委托开展谈话提醒,负责对主抓或分管工作领域省管正厅实职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省委常委、省政府党员副省长、资政对分管联系省直部门、省属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省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管正厅实职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安排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对省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方案》还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党组书记及其他党组成员以及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书记的谈话提醒范围。

4种情况 要谈话提醒

《方案》规定了谈话提醒的启动条件,主要是:

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六项纪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落实“两个责任”不力,所在单位、地区、系统群众反映较为集中或“四风”和腐败问题较为突出的;

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

存在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情况。

“对接受谈话提醒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或谈话提醒后整改不力或仍然顶风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适时通报。”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谈话提醒对象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谈话提醒及整改情况作对照说明,并结合述责述廉和个人有关事项抽查开展监督检查。对谈话提醒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统计考核,将谈话提醒情况纳入省管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评价使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前8月,全省纪检谈话8344人次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措施,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体现了对广大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按照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将参照《方案》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及时开展本级谈话提醒工作。今年1—8月,全省纪检机关谈话函询8344人(次),同比增长778.3%,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记者 陈松)

原标题:四川在省一级开展谈话提醒工作 4种情况要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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