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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村民财物 彭州一村支书被停职

2016-10-18 07:1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基本案情>>>

李登云,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彭州人,高中文化,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12月起任彭州市通济镇姚家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4月被通济镇党委停职。

经查,2011年,李登云利用职务便利,将姚家村村民龙某某上交的统规统建安置房补差款和还耕保证金共计2.52万元侵吞;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李登云对张某某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李登云等人套取村公资金中本该发放给该村辖区内治安巡逻队员的工资共计3.84万元,用于该村其他开支。

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经2016年8月4日中共彭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登云开除党籍处分。

警钟长鸣>>>

党员干部本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可李登云却在为人民服务的道路上,偏离了“初心”,忘记了最初的誓言,损害了老百姓切身利益,将组织和群众的信任抛在脑后,犯下了“三个错”。一是构成贪污错误,明知私吞村民应上交款项是何等“大事”,却按下不表,心怀侥幸地装进自己腰包,根本不把党纪国法、制度规定放在眼里;二是构成失职渎职错误,对自己辖区内有非法用地和违规修、扩建房屋的行为不作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三是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违规套取村公资金,用作该村其他开支。

村(社区)干部的权力看似不大,却是面对面服务老百姓,他们的所作所为直接影响群众的“获得感”。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处于服务群众最前沿的党员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坚持不忘初心,牢记入党誓言,将“两学一做”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持之以恒锤炼党性,做合格共产党员;对党的纪律和规矩保持敬畏与戒惧,做到“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彭纪宣 本报记者 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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