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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撰稿/陈几手
近日,一则“年收入12万元成高收入群体”的消息在网上热传,各大主流媒体与自媒体也纷纷抛出分析文章。对于加税的担忧,引发坊间不少吐槽。
该消息的信息源头是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将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
然而,在《意见》中,却完全找不到“12万元为高收入阶层”这样具体的一句话。经过查证,此说法可溯的源头是《中国经营报》在今年9月24日刊发的名为《个税渐进式改革 高收入阶层实施增量调节》中的的内容:“按照现在的税制设计,年所得12万元以上即被称为高收入群体,他们将是个税改革重点调节的人群”——而这句话随即被众多媒体引用。
那么《中国经营报》报道中的这句话,难道是杜撰出来的么?本着求知的精神,全叔再次检索各种资料,发现:在十年前的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个《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但并未有“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为高收入群体”之类的表述。
个税自行申报闹得沸沸扬扬以后,《南都周刊》采访了当时身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杨志清,而杨志清表示:“12万的标准是税务部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论证得出的结果,可以说,12万就是税务部门制定的一个高收入者的门槛”。而后,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司副司长丛明也对媒体表示,“全国个人所得税座谈会上,税务专家初步拟定将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列入中等收入人群,税务部门将高收入者的门槛定为12万元是合理的。”
也就是说,在十年前的2006年,不管是体制内的学者还是政府官员,都认为“年收入12”万元是迈入“高收入”的一个门槛。不过在当时,舆论的争议不在“12万的收入是否算高”,而在“如何申报执行、如何保证、税收用在哪了”之类的问题上。
年收入12万元,放在十年前,或许真的算高——毕竟,2006年的北京,商品房均价只有8000元/平方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2006-2011年间,官方三次上调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标准(个税起征点),从最初06年的800元,提升到了现在的3500元。现在,在北上广深,年收入12万元,其实也就是刚刚脱离了赤贫。
到了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虽然提及“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但也未将其称为“高收入群体”。
而对于今次《意见》中“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表述,也毫不新鲜——这是“十二五”以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原则。
现在,舆论几乎是压倒性地认为,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年收入12万元”很难称得上是高收入。
比如,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认为:“高收入群体应该视每个城市的平均收入水平而定,用一个全国统一标准来定义是不科学的”。
他甚至认为:目前我国个税征税的主体对象是白领,而这一部分人群恰好是中产阶级,是消费主力军。“在新常态经济形势下,应该鼓励消费,推动经济转型,这一期间就应该停止征收个税。”
不过,真正的方案尚未出台,个税是不是要改,究竟怎么改,目前仍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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