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消费者唐先生拿到成都市中院的生效判决书,其向电商公司索赔三倍手机赔偿款的请求最终得到支持。
去年6月1日,唐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直降200元,旗舰特价仅1499元起!2G/3G版本可选”的广告,随后花了1799元在该平台购买了一部手机。之后,唐先生发现自己并没有享受到该网站宣称的“直降200”的优惠活动,同款手机在该手机品牌自己的官网上也是1799元这个价格,唐先生认为自己遭遇了价格欺诈,于是向购买平台提出赔偿请求,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该网络销售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要求给予三倍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唐先生又向该平台所在的北京市发改委进行了举报投诉,要求价格部门对“直降200”的诱导行为给予处罚。2016年2月3日,北京市发改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6月1日,某电商平台在销售该款手机时,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电商平台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唐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手机,双方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在诉讼中,电商平台认为,其进行网页宣传实际是该品牌2G版本手机直降200元,不包括3G版本,是因网络技术等原因造成差错,公司方面没有价格欺诈的故意。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该电商平台的官网宣传页面,显示“直降200元 旗舰特价仅1499元起!2G/3G版本可选”的宣传表示,2G/3G版本均进行了“直降200元”的优惠活动,电商平台制作宣传页面时并未向消费者作出声明。在这一销售行为中,该电商平台客观上实施了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对唐先生的价格欺诈。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平台按照手机价格三倍赔偿唐先生539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审理认为,该电商平台的销售广告页面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构成欺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