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初晓)11月10日报道 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获悉,今年1-10月,成都市共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387件。其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107件,依法对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107人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280件,依法对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280人处以罚款、记分、行政拘留等处罚。
典型案例:
(一)立足案发现场信息,多系统综合运用,突出嫌疑车辆,侦破“2016.8.23” 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6年8月23日7时,三环路成雅立交桥至川藏立交桥内侧500米辅道处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路边上躺着一个50多岁的男子,身体僵硬,已经死亡。死者上身穿一件蓝色T恤,下穿一条灰色短裤,5米外的地上有一辆自行车,有被撞过的痕迹。接报后,一分局事故值班民警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线索搜集工作。由于案发凌晨,光线较暗,三环路辅道过往车辆和行人较少,无法寻找目击证人,且案发地点的天网监控系统被树枝遮挡,无法确定肇事车辆。一分局专案组会同事故处技术专家,对死者的现场位置、自行车的现场位置,案发前死者行驶轨迹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对现场周围的天网及智能交通视频进行了梳理,最终确定一辆红色三轮车具有重大嫌疑。9月28日,一分局专案组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尹某抓获,“2016.8.23”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
经查,犯罪嫌疑人尹某(男,45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对其8月23日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与王某荣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发现四周无人经过,便将王某荣抬到路边,驾驶三轮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视频信息综合研判,实施轨迹追踪,突出嫌疑车辆,侦破“2016.9.30” 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6年9月30日23时47分,行人王某由武侯大道铁佛段方向沿簇马路向凉港路方向步行临近小学路位置时,疑似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亡。一分局通过现场勘查及走访确定了死者的轨迹路线,但由于案发现场无视频监控,不能明确肇事车辆。一分局专案组会同事故处技术专家,通过天网系统对行人、车辆视频及运行轨迹进行追踪和研判分析,结合尸检报告死者身体部位碰撞伤势、位置形态,排除了机动车肇事的嫌疑,基本确定三轮车具有重大交通肇事嫌疑。一分局根据初筛案情,明确了案件侦查方向,逐一排查,最终确定了肇事嫌疑人和嫌疑车辆。10月13日,一分局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袁某抓获,“2016.9.30”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
经查,犯罪嫌疑人袁某(男,47岁,成都市人)对其9月30日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簇马路行驶时与路边行人王某相撞后,致王某受伤,未停车察看,驾车逃离现场,及事后到三轮车修理厂改变了三轮车外观后逃窜到外地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因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批捕。
(三)紧盯关键环节,把握案件要点,依托信息化手段,侦破“2016.3.16”致人重伤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6年3月16日15时0分许,一老年男子驾驶自行车行驶至三环路娇子立交桥下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小型轿车撞倒。肇事者将受伤的老年男子送至锦江区大观医院检查后发现伤者为腰椎压缩性、爆裂性骨折,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考虑到事态的严重后果,肇事者为逃避责任便借报警之名逃离了现场。接到报案后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逃逸案件侦破机制,一是赶往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二是积极走访现场周边人员,三是调取大观医院周边和周边道路的天网监控。经过大量的信息比对和摸排走访工作后,办案民警锁定一辆牌照号为“粤A603**”的东风日产牌黑色小型轿车和驾驶人杨某具有重大嫌疑。迫于警方强大压力,肇事者杨某(男,汉族,39岁,广州人)于2016年3月18日下午前往三分局接受调查。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杨某对自己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一事供认不讳。
目前,肇事者杨某已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行政拘留十五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停车保护现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肇事逃逸当事人应承担的事故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对肇事逃逸当事人处以刑事、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拨打事故报警热线122。
二、当发生致人受伤、死亡的交通事故时,驾驶员不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为营造安全、和谐地道路交通环境,广大驾驶员应自觉遵纪守法、文明行车,共同构建文明、有序、安全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