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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逃票加收最高价5倍票款 是违约加收还是罚款?

2016-11-11 07:38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如果逃票属于违约行为 地方性立法不能取代双方约定

听证陈述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平教授表示,条款中对逃票的处理措施既没有用“处罚”,也没有用“罚款”,而是用了“加收”,应该属于违约行为,地方性立法不能取代双方约定

地方性立法可制定罚款 但是企业没有权力来收取罚款

地方性立法可以制定罚款,如果5倍票款属于罚款性质,则属于行政责任,收取罚款就应该要得到授权。“一般来讲,行政管理机关才有权罚款,而企业是没有权力来收取罚款的”

乘车逃票是否可加收线网最高票价5倍票款?逃票3次以上是否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是否可以带小宠物和折叠自行车进地铁?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就《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3个多小时的时间里,16位听证陈述人围绕以上3个问题进行了陈述。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认为,对于逃票加收票款的“惩罚”,应该明确何为逃票行为,还要区别对待故意逃票和无意逃票。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和建议制作的听证报告,将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逃票可否加收线网最高票价5倍票款?

“加收三四倍比较合理”

“至少加收10倍票款”

“加收票款的‘惩罚’属民事违约责任还是行政处罚”

“要明确区分逃票是无意还是恶意”

草案规定: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并可加收线网最高票价5倍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车,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2位听证陈述人对此发表了意见。其中5位赞同对逃票行为进行“惩罚”,但有人认为加收5倍票款过重,三四倍比较合理,也有人认为应该至少加收10倍票款,以提高震慑作用。

7位听证陈述人并未明确表示赞同或反对。他们认为,应该厘清加收5倍票款的“惩罚”属于民事违约责任还是行政处罚,“目前条款并未明确”。

听证陈述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平教授表示,条款中对逃票的处理措施既没有用“处罚”,也没有用“罚款”,而是用了“加收”,应该属于违约行为,地方性立法不能取代双方约定。但地方性立法可以制定罚款,如果5倍票款属于罚款性质,则属于行政责任,收取罚款就应该要得到授权。“一般来讲,行政管理机关才有权罚款,而企业是没有权力来收取罚款的”。

8位听证陈述人认为,应该明确界定逃票行为。“乘车过程中车票掉了怎么办?我觉得按照最远行程来补票就可以了。如果是恶意的冲闸和伪造证件,可以加收票款。”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内司委委员王勇志认为,逃票的情况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要明确区分逃票是无意还是恶意。

逃票信息可否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逃票行为应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应该有具体的限定条件和可操作性”

“这一条款谁来执行,谁来监管”

草案规定: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3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13位听证陈述人对此发表看法。其中10人认为,逃票行为应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有利于减少逃票行为,也有利于社会契约精神的建立”。但有些人在赞同之余认为条款过于笼统,应该有具体的限定条件和可操作性。

王勇志表示,征信系统并不是短期内建成的,纳入征信系统还需要具体的操作办法。“如果10岁、20岁、50岁各逃了一次票,是不是就要纳入?我认为是否应设定个时限,比如1年或2年内3次恶意逃票纳入征信系统”。

听证陈述人、市人大代表、四川天府新区客运中心安全管理员邓禾认为,此项条款“不是很合适”。因为个人征信系统刚刚起步,究竟未来会起到什么作用,对个人有多大影响,还不知道,系统也还不完善。“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就纳入,我认为不合理,特别是逃票的有一些是学生,他们很多人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再者,这一条款谁来执行,谁来监管?如果是地铁公司的企业行为,也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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