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兴隆湖区域生态环境,不能在兴隆湖垂钓、捕鸟。燃放烟花爆竹最高可罚五百元。
污水处理后未达Ⅳ类标准
不能排入兴隆湖区域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兴隆湖区域是由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兴隆湖、鹿溪河及其周边的生态用地和开发用地所构成的控制区。其中,兴隆湖作为集防洪、灌溉、生态、景观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水生态治理项目,是天府新区绿色发展的基础支撑。通过地方立法,严格规划控制和土地利用,加强生态保护,对推进天府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其中提出,兴隆湖区域的生态用地应当纳入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保护。兴隆湖区域总面积14.04平方公里,包括生态用地11.62平方公里(含兴隆湖水面3平方公里、鹿溪河水面2.02平方公里)和开发用地2.42平方公里。成都市政府应当确保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
其中规定,兴隆湖区域农业种植物、树木、苗木及其它植物、植被和水体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生态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兴隆湖区域水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收集处理后未达到Ⅳ类标准的,不得排入兴隆湖区域。在兴隆湖区域内建设公共活动场地、道路隔离带和绿地的,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透的措施。在湖滨、河岸应当构建乔灌草复合植被带和草本沼泽为主的人工湿地,形成水岸的生态缓冲带。
向兴隆湖倾倒废弃物
最高可罚12万元
《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兴隆湖区域内从事采石、取土、弃土、爆破等破坏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兴隆湖区域生态环境,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不得在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或者水域周边填埋、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不得在水体清洗车辆;不得在水体清洗装贮或者污染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物体;不得垂钓、捕鸟;不得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不得擅自放流水生生物物种;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不得在水域周边和绿化带内野炊、烧烤、搭建帐篷;也不得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条例》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在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在水体清洗装贮或者污染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物体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在兴隆湖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 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