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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妨害公务获缓刑并被下禁酒令 违反3次停止缓刑

2016-12-07 07:35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马兰

本报广州12月6日电 广州市从化区一起酒后伤人、妨碍执法的案件引起了市民广泛关注。并不是因为这件案件有多复杂,而是从化区人民法院给了这位“醉汉”章某一个“禁酒令”。

今年3月28日晚,喝了一斤多洋酒的章某醉倒在人行道上,有市民过来本想帮助他,不省人事的章某非但不接受帮助,还追打帮助他的市民;警察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异常亢奋的章某连警察也攻击,后经多人合力,章某才被制服并被带回派出所。经鉴定,三名警察受不同程度轻微伤。

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已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章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禁止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就是这个大家平时不太熟悉的“禁酒令”,引起了广东市民的兴趣,有人为此叫好,认为管住“醉汉”饮酒不失为一个有力的判决;有人认为喝酒这种事法院没法监督,判了等于白判。

据从化区法院法官分析,饮酒禁止令的下达,对犯罪人员来说,是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行为进行监控。针对本案的情况,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下,如果章某仍然继续饮酒,一经发现或经群众举报,违反禁酒令3次或由于违反禁酒令发生严重后果的,法院核实后将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碰撞

“禁酒令”是惩罚也是关怀

对于酗酒、酒后惹是生非的人来说,“禁酒令”是一个非常合适的惩罚手段。它是对章某缓刑考验期间的行为约束,目的就是要避免其重复犯罪,防止醉酒闹事。这既是一种惩罚措施,也体现了人文关怀。

广东省某企业法务部职员 张 佳

“禁酒令”只是看上去很美

对章某下“禁酒令”,只是看上去很美。喝酒是可以在公共场合进行的行为,也可以是私下的个人行为,章某在家里关起门来喝酒,别人又能拿他怎么样?派专人盯着肯定不现实,“禁酒令”这种没有执行力的判决,只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再说对喝酒这一嗜好似乎没有必要用法律手段剥夺,如果在缓刑期间章某喝酒闹事了,缓刑可转为实刑;如果喝酒了没闹事,似乎就没有必要惩罚他。

广州珠江新城金融机构高管 王 俊

“禁酒令”体现法律约束力

“禁酒令”是有法律依据的。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禁酒令”就是此禁止令的一部分。有人认为“禁酒令”执行不了,我不完全赞同。如果没有“禁酒令”,那他可以继续在光天化日下酗酒,可能会再次酒后肇事;有了“禁酒令”,他至少就不得不收敛行为,这就是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正是法律权威的体现,如果真违反了,行为人必须为此承担后果。

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旭阳

 (记者李刚)

原标题:“醉汉”该不该领“禁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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