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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湖区域:污水收集处理后未达IV类标准不得排放

2017-01-11 07:45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兴隆湖区域总面积14.04平方公里,包括生态用地面积11.62平方公里和开发用地2.42平方公里。根据《条例》,兴隆湖区域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的要求,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保护,不得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严格控制生态用地的用途,生态用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开放空间、水体以及符合规划的配套设施建设。在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项目建设的,其配套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服务性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条例》指出,兴隆湖区域生态建设应当符合农业种植物、树木、苗木及其他植物、植被和水体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生态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在兴隆湖区域开发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低高度、低强度的建筑形态进行规划控制;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小体量、园林式的建筑形态进行规划控制。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收集处理后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的不得排放,并对违反水域保护的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在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或者水域周边填埋、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在水体清洗装贮或者污染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物体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兴隆湖作为综合性水生态治理项目,是天府新区绿色发展的基础支撑。通过地方立法,严格规划控制和土地利用,加强生态保护,是落实我市构建“双核共兴、一城多市”城市格局的现实需求,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着力点。程廷静 本报记者 王雪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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