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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次明确六种情形下须建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2017-01-11 15:06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1月11日,记者从省审计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首次明确规定,6种情形下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这是我省在推动健全完善内部审计体系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我省一贯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早在2007年出台了《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多年来贯彻执行情况怎么样,2015年省政府责成省法制办、审计厅联合开展了对包括省、市、县所属一级预算的部门、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9370个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全省内审工作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仍存在覆盖面较窄、工作推进不平衡、质量管控和运行机制不健全以及人员素质不相适应4大类问题,检查发现的问题引起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认真研究、积极推进问题解决。

省委、省政府将“出台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台账,并在较大范围征求省直部门意见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该《意见》。《意见》提出提升重要性认识、健全完善制度、推动工作转型升级、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完善监督指导等7个方面的改进办法和措施。强调各级政府要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纳入完善经济监督体系统筹安排,把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作为考核其内部监督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内容。

《意见》首次明确规定,6种情形下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实行省以下人财物垂直管理的部门;承担国有资产、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国有企业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特设机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省属高等院校、三级公立医院、大中型科研院(所)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另外,省属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和所管下属单位较少的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设非财务部门加挂机构牌子或者明确职责的方式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意见》要求内部审计转型升级。强调创新方法:促进监督关口前移,积极推进以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后、事中与事前审计相结合转变,从源头上强化风险防控。积极适应大数据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努力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的能力和手段。扩大监督覆盖面:统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审计项目实施力度,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实现重点资金、重要项目、重大经济决策以及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应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纠正内部审计与财务、经营管理岗位混淆问题,确保内部审计与财务管理等不相容职责的相互分离。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要求审计机关履行好监督指导职责。抓好对内部审计的业务监督、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在核实质量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利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要关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开展与质量效果,并将其列入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其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另一方面,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等重要情况。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夏明 记者 钟振宇)

原标题:四川首次明确 6种情形下必须建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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