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被救助对象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
记者了解到,此次救助范围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包括我市户籍居民家庭、居住证持有人家庭(均包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包括我市户籍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人员。
在救助标准上,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程度、家庭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一年内,被救助对象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通知》明确,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供我市居住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救助方式上,《通知》明确提出,除了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外,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记者 侯初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