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家机械厂招聘黄某来工厂做工,有任务时就来,没任务时就做自己的事,双方没签劳动合同。2016年1月,该厂口头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黄某认为自己和该厂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该厂解聘自己应支付补偿金。但机械厂以为,黄某是小时工,系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去年7月,彭州仲裁委裁决,黄某和该厂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该厂支付黄某补偿金1万多元。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
近日,彭州法院认定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该厂支付黄某1万多元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是双方是否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本案中,该厂出示的工资单证明给黄某的工资是按月发放,且该厂不能提供本厂职工考勤表等证据证明黄某工作时间未超过上述标准。因此,法院认定该厂与黄某是全日制劳动关系。遂作出如上判决。
王月诗 彭州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工厂单方解聘“小时工” 法院判赔1万多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