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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出台关于适用庭前会议的规范性文件

2017-03-14 17:35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14日讯 3月14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在对庭前多次召开调研会、征求全省各级法院、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专家学者的意见后,起草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适用庭前会议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并于2017年3月6日经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于同月10日下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

庭前会议制度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省高院对该项制度建设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调研组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进行调研,省刑法学会也将该问题的研究作为了2016年度的重大课题进行研究,并纳入了“公诉案件庭审功能实证研究课题”开展研究。

《意见》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含义,《意见》规定庭前会议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从而明确了庭前会议的任务是解决程序性事项和明确审判重点、确立争议焦点,为法庭审理做准备,但不能解决定罪量刑的实质问题,赋予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诉讼行为的相对效力;确立了庭前会议议定的程序性事项和达成一致的问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从而赋予了庭前会议相对的效力和约束力。同时,为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又规定在法庭审理时,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可以提出申请,从而达到既可以避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反复提出争议事项,阻碍庭审顺利进行,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又能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

《意见》还明确了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展示,法庭审理中,除非有新情况出现,原则上不得超出庭前会议展示范围出示证据,以达到防止证据突袭问题发生,以及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前了解在法庭审理中拟出示的证据,有效履行控诉和辩护职能;明确了法庭调查辩论的重点。通过听取双方对起诉书的基本意见和证据、事实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梳理出证据、事实的争议焦点,明确审判重点,实现个案在法庭审理程序上的繁简分流,突出实质性审理;确定了庭前会议的具体规范,细化完善了庭前会议程序,实现了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的有效对接。如庭前会议的启动、不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内容的固定、庭前会议议定事项在法庭上的公布等等,从而达到有效防止法庭审理中断,保证了庭审的连续集中,提高庭审效率的目的。《意见》突出法院主导,具体操作灵活性。如庭前会议的地点、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次数、庭前会议的通知等都规定得相对灵活,便于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有效运用。

原标题:四川省高院出台关于适用庭前会议的规范性文件 进一步推动庭审实质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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