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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男诬陷协警“给我喝了不明液体”被拘役2个月

2017-03-23 21:00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23日讯 男子酒后驾车回家,被交警挡获,呼吸式酒精检测和血检均显示其为醉酒驾驶。就在案件由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男子却称“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前有一名协警让他喝了不明液体”。今(23)日,该案在成都市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晚在现场的一名民警和一名协警以证人身份出庭。经审理,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款3000元。

现场呼气及血检检测均达醉驾标准

2015年6月21日晚上11时许,成都交警在创业路与科园南一路交叉路口检查酒驾时,挡获了一名涉嫌酒驾的驾驶员刘某。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1毫克/100毫升。后经血液乙醇浓度鉴定,结果为158毫克/100毫升。

根据相关规定,100毫升血液里面含20毫克及以上的为酒后驾车,80毫克及以上的为醉酒驾车。2016年10月17日,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在侦查阶段,刘某时而辩解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前有一名协警让他喝了不明液体,时而辩解在现场喝的是水,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今年2月23日,高新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刘某表示检测前一辅警让他喝不明液体

今日开庭后,检察官宣读完起诉书后,刘某表示,当晚他确实是在驾车前喝了2两低度梅子酒,但在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之前,一名辅警让他喝了不明液体。

刘某说,在当晚他被拦下后,民警没有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当时一名协警递给我一瓶开了的矿泉水瓶,里面装着不明液体,我一口气喝完了,随后还在旁边的一张桌子上拿了半瓶来喝。喝完20分钟后,才让我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的。”

挡获现场一名交警、一名协警作为证人出庭

对于刘某的说法,检察官当庭出示了有刘某现场签字确认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在这些证据中,一份来自当时搭乘刘某车辆的一位亲属,向警方提供的证言是:“在刘某开车前,我与刘某一起喝了酒。”

检察官表示,以上证据可以确实、充分地证实刘某在2015年6月21日晚,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往返于成都高新区南二环和南三环之间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

对于刘某所说的其被挡获后,有警务人员向其提供饮水的情况。检察官当庭讯问了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当晚挡获刘某的一名交警和一名协警。在接受检察官和法官询问时,这两名证人均表示“在当晚的执法过程中,现场民警及协警没人给水及其他饮料给刘某喝,现场也没有设置桌子。而按照规定,我们也不可能给他东西喝。”

检方:诬陷协警让其饮用不明液体 属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同时,检察官也出示了三份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第一份供述中,刘某在接受成都交警调查时,表示“协警让其喝了不明液体”。在第二份供述中,刘某则改口称“协警让其喝的是水以利平复情绪呼气”。在第三份供述中,刘某再次改口,称“协警让其喝的是水”。

此外,检察官表示,经过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人员询问了参与现场查检的两名警察、两名协警。今天在法庭上,又对其中一名警察、一名协警进行了询问。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完全可以排除刘某关于在现场有协警向其提供饮水这种不符合逻辑和情理的说法。刘某在侦查阶段时而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时而为逃脱罪责,诬陷协警让其在呼气前饮用不明液体,属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综合以上情况,以上充分的事实证明刘某确系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 刘某因醉驾被判拘役2个月、罚款3000元

今日上午11点左右,成都市高新法院在休庭进行合议后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及证人等证明了刘某酒后驾车的行为,无证据能证明刘某提出的“在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之前,一名辅警让他喝了不明液体”的说法。法庭当即作出了宣判,刘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款3000元。

原标题:醉驾男诬陷协警“给我喝了不明液体”被拘役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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