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原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周某、安某、贾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原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矿区事业部综合办公室主任李某,以单位名义,将该公司2100万元液化气销售款私分给塔里木油田分公司20名领导用作购房补贴。安某还通过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为其子办理北京户口。一审法院判处周某等人两年到四年两个月不等的徒刑。后周某、安某提出上诉,近日,北京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高管违规使用销售款发房补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周某、安某、贾某分别利用担任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伙同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该公司人民币2695.76万元液化气销售款中的2100万元私分给塔里木油田分公司20名领导发放购房补贴,剩余人民币200万元,贾某决定暂放李某处。2014年8月,上述人民币2300万元全部退回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一审法院还查明,2012年5月,安某通过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安东石油公司,以安东石油员工的身份为其子办理北京户口。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间,在安某之子没有实际在安东石油工作的情况下,安东石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一审分别获刑 两人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周某、安某、贾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4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4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两个月;贾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李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判决后,周某和安某提出上诉,周某认为,他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事发后主动组织清退全部公款,积极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安某则认为,福利分房政策是沿用之前的惯例,他对隐匿液化气销售一事不知情,也没有积极参与。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明1997年、2000年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出资为符合条件的副总工程师以上的领导在北京购房。周某上任后,集体研究决定沿用之前的惯例为领导们在北京购房。虽然没有集体研究购房补贴的钱款来源,但都应明知中石油总公司对油田分公司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油田分公司除了用公款补贴,没有其他的合法收入来源。
虽周某、安某都辩称对隐匿液化气销售一事不知情,但二人作为班子成员对于未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向中石油总公司申请购房补贴已有明确清楚的认知,却依然同意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上述方案,已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应当对贾某、李某等具体执行人员采取隐匿液化气销售方式筹集购房补贴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更何况周某供述称,自己在得知贾某用隐匿液化气方式筹集购房补贴后,虽然立即叫停此事,但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反而仍然同意用这部分销售收入为领导北京购房发放补贴,周某作为公司负责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原标题:油田用销售款为20余人在京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