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5月18日讯 近日,市环保局公布一批超标企业处理情况,其中四川恒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且排放的氨氮超标3.27倍,被处限制生产;成都三精再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10T转炉、密闭鼓风炉外排废气烟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被处罚款40万元。
原文如下:
限制生产对象:四川恒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且排放的氨氮超标3.27倍
限制生产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限制生产措施:实施限制生产规模,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整改,提交监测报告,达标后解除
限制生产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6月14日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三精再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14日10T转炉、密闭鼓风炉外排废气烟尘浓度超过国家《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4月28日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中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负责运营的都江堰市虹口乡污水处理厂2016年12月8日外排废水总磷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中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公司负责运营的双流区永安镇污水处理厂2016年12月16日外排废水氨氮、总磷、总氮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7066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