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万源的李某挖损了邻居张某种植的草果,为了报复,张某持弯刀将李某种植的两棵银杏树拦腰砍毁。然而,张某怎么也没想到,他砍毁邻居两棵树的报复行为,竟然触犯了法律。因为这个事,张某不仅吃了官司,还被法院判了刑。6月1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只因砍了两棵树
达州男子被判刑
李某和张某的矛盾,发生在2015年7月2日。张某为了报复砍毁李某种植的两棵银杏树后,李某立即报了警。经鉴定,银杏树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一级保护植物。事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于2015年11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出于报复他人的目的,故意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银杏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万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故意持弯刀将李春述种植的两棵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银杏树拦腰砍毁,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该两棵银杏树是种植在其承包地内的辩解意见,经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但是鉴于被毁坏的银杏树系人工栽培且米径较小,并综合全案情节,可认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毁坏银杏树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为什么张某只是砍了两棵银杏树就要被判刑?法官对此给予了解释。“被告人张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银杏树)的行为,客体上侵犯了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客观上实施了毁坏银杏树的行为,主观上有毁坏银杏树的故意,完全符合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官分析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载明了银杏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时川林发〔2015〕73号文件及附件中,也载明了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栽培的。“不过,对经查证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确为人工培育的,量刑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酌情从轻处罚。”
万源市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进一步警醒世人应当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以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同时进一步阐明我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范畴,明确了广大社会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种品种珍稀、价值珍贵的林木,不因损毁程度轻、范围小而否认其罪名的成立。
多知道点: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 曾业
原标题:砍了邻居两棵银杏树 四川一男子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