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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后留1栋4层小楼 亲生儿子被继女告上法庭

2017-06-09 14:17   来源: 钱江晚报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马兰

今年2月,父亲走了,小徐一家就住在父亲留下的房子里。这是杭州临安市区沿街的一栋四层小楼,是父亲年轻时盖的,已然老旧,不过因为地段好,现在价值逾百万元。

今年3月,小徐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他被“那个妹妹”告上法院。

老徐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有了小徐。第二段婚姻,女方带了个女儿过来,就是小徐口中的“那个妹妹”。

“那个妹妹”一声不吭就到法院起诉了,要分割父亲留下的这栋小楼,说自己也有一半继承权。

这个事情直到昨天钱江晚报记者发稿时,还没有个结果。

继女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老徐在结束第一段婚姻时,和前妻约定,这栋小楼归他。2005年3月,老徐再婚,当时女方带来一个15岁的女儿小丽。

小丽到老徐家的时候刚刚初中毕业,她在临安读了三年职高,之后,考到外地读大学,后来在外地工作,结婚生子。

这些年里,小丽说她经常会回临安的家。

去年,小丽母亲去世。今年2月,老徐去世。

据说当时小丽回家奔丧,吃饭时身边一堆人叽叽喳喳说着老徐的身后事。小丽嫌烦,撂下一句:你们是谁啊,我是他亲属都没说什么。

那群人愕然,反问:你是他什么亲戚?我们都是老徐的亲属呀。

这个场景是案件在今年4月第一次开庭时,老徐的堂姐妹作为证人上庭作证时说的,她们的意思是以此证明小丽对于老徐的家族来说,是多么生疏啊。

但是小丽不这么认为,她觉得“你们是老徐的远房亲戚,其实你们和老徐的来往也不算多的呀”。

争论焦点是有没有扶养关系

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处理按照法定继承来。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就是小丽起诉的法律依据:“爸爸没有立下遗嘱,我是爸爸的继女,我有继承权。”

小丽显得底气十足,她的户口是2005年7月随母亲迁入徐家,她在徐家一直住到外出读大学之前,她在之后也常常“回家”。

这边小徐的代理人提出:“并不是所有的继子女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是必须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享有继承权。”

这里说的是“扶养”,而不是“抚养”。

临安法院的承办法官张法官说,中国的汉字在法律规定中是非常严谨、准确的,“扶养”有三层意思,一是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二是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帮扶,还有一层意思是平辈间比如夫妻兄弟姐妹间的相互扶持,笼统地说,就是大家在生活上相互帮扶的依赖程度和亲密程度。所以,本案的争论焦点是,是否有扶养关系,是否有共同生活。

扶养关系怎么证明

在4月的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小徐通过方方面面的证据来证明小丽跟老徐之前没有扶养关系。比如老徐下岗,手头很紧,又酗酒,哪还有钱来抚养小丽。

小丽反驳,房子也有部分出租收租金的,爸爸也打点零工,他给我付过学费的。

小徐说,小丽和老徐一起居住的时间只有短短三年,小丽妈妈跟老徐感情又不好,两个人结婚后就吵闹不断,后期就分居了;小丽对老徐的赡养也是有限的,像老徐姐妹的出庭作证,以小丽对徐家的生疏来说明小丽和老徐来往少,照顾得少。

在庭上,老徐的邻居和亲戚们作为证人还说,尽管老徐没有立遗嘱,但是老徐在邻居面前不止一次说到,自己的房子是要留给儿子和孙子的……

小丽不紧不慢地说,与徐家生疏是因为她在临安读书期间是住校的,周末回家常常要打零工。后来不住在家里了,但是每周都会回家的,也会拿钱给爸爸用。回去的时候,她也会帮老徐整理房间,洗洗衣服。

读大学的时候有一年她拿了奖学金,还给了老徐,意思是“爸爸这学期你替我出的学费我可以还你了”。

到底小丽能不能继承老徐的部分房产?

承办法官张法官说,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和交往,是很自然和微妙的。但是到了法庭上,这种人际交往关系要通过固化的证据来展示,确实有点难。这个案子她还要去走访调查一番,短时间内恐怕还不好下结论。(本报首席记者 肖菁 通讯员 临法)

原标题:继父没留遗嘱,房子我也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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