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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违反程序“民告官”案终审被法院驳回

2017-06-22 16:27   来源: 中青在线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中青在线海口讯 因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判,海南一起民告官案被撤销一审判决后发回重审(《中国青年报》2016年9月22日6版曾经报道),重审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近期撤销了重审判决,同时驳回了卢老琼等人的诉讼请求。

该案缘起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的4名村民卢老琼、杨成连、卢宝兴、汤胜交起诉东方市政府。因为发现自己承包的44亩土地被东方市政府征用,并为其他单位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于是要求政府补偿,在交涉无果后将东方市政府诉至海南二中院。

针对海南高院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卢老琼虽已去世,其家人仍继续坚持“民告官”,对终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二中院)重审该案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卢老琼一家诉请确认东方市政府征用其土地未支付补偿款的行为违法,以及东方市政府应当向其支付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因此判决确认东方市政府征收卢老琼一家44亩承包地未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东方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未向卢老琼一家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由于对海南二中院的判决不服,卢老琼一家及东方市政府均提起上诉。海南高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在2001年,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普遍不够规范,将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部发放给皇宁村委会,而未支付给农户,确实存在不当,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东方市政府再支付一次,否则有损国家利益。若卢老琼一家认为皇宁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其应得的款项,依法可向皇宁村委会主张。

随后,卢老琼家人向法院递交了申请再审的申诉书,对被海南高院调取并采信的《土地征用方案》提出质疑。

他们认为,二审法院认定其调取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关于涉案土地2001年计算征地补偿费时已经区分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且与皇宁村委会《征(拨)土地协议书》中的记载完全一致。但依据他们从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取的相关文件表明,东方市直到2010年还在对涉案土地的坟墓、青苗及附着物进行清点、清理并补偿,被申诉人共计拨款683余万元用于补偿且已实际发放,这与海南高院认定被申诉人在2001年已经将所有款项(含青苗款20.59万元)向皇宁村委会基本付清的事实不符,相互矛盾。

卢老琼家人发现更严重的是,法院调取的《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编制时间均为2001年6月8日,编制单位为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其中只有《征用土地方案》加盖了相应的公章,但是依据东府办【2001】60号文件所示,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01年7月4日设立,2002年才正式挂牌成立。该方案加盖了尚未成立的部门公章,制作非法,应不予采信。

“也就是说,当时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尚未正式成立,公章却已经提前盖到了涉案材料上,这完全是公然造假的行为。!”卢老琼的家人告诉记者,当时他们也提出了异议,但法院却没有对此进行审查,最终的判决仍采信了,这实在让人难以接受。接下来,他们将继续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诉。

原标题:海南一违反程序“民告官”案终审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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