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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条例不到2年再修改:把政治巡视要求写入

2017-07-14 21:03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 张黎   责任编辑: 马兰

7月14日,中央印发的《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布,不少人恐怕要奇怪了:2015年8月不是刚修改过《条例》吗,怎么不到两年的时间又改了?

原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共开展了12轮巡视,而2015年8月颁布新修订的《条例》时,第7轮巡视才刚刚进驻一个月,也就是说还有6轮巡视没有完成。而中央对巡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23次研究巡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每次都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因此虽然仅仅过去了不到两年时间,中央对巡视工作却又提出了不少新的要求,巡视工作在实践中又有了不少新的成果需要用制度固化,因此修改《条例》显得迫在眉睫。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此次修改的五大看点:

看点一:把政治巡视要求写入《条例》

政治巡视首次提出是在2015年10月中央第八轮巡视的动员会上,会议指出,巡视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我们党是执政党,所有违纪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归根结底都是破坏政治纪律,最终都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既要看形式、更要重内容、最终看结果。要通过巡视严明政治纪律,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此后的几轮巡视,中央均强调了“政治巡视”的重大意义。

政治巡视是十八届中央巡视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把政治巡视要求写入《条例》,是这次修改工作的重点和亮点,也是第九轮至十二轮巡视实践的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四个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巡视中,政治巡视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

看点二:明确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任务

十八届中央巡视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了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堪称本届巡视工作的一大亮点。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截至目前,十八届党中央共开展12轮巡视,派出160个组次,对277个地方、单位党组织进行了巡视,如期实现了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兑现了党中央政治承诺,展示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鲜明立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完成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不是终点,而是新征程的起点,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往后的每一届任期内巡视均完成全覆盖目标,才能保证步伐不变、力度不减、震慑常在。因此,《条例》认真总结巡视全覆盖的实践经验,在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看点三: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开展巡视

中央和国家机关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权力集中、地位重要。然而,在十八大之前,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党组织的巡视工作基本没有开展,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的反馈情况中可以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党的纪律松弛、“两个责任”虚化、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均不同程度存在,“灯下黑”现象令人警醒。

十八大以来,目前已有62个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这些中央单位的实践为《条例》修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条例》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强调“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巡视全覆盖指日可待。

看点四:市县巡察制度写入《条例》

《条例》规定,中央和省区市开展巡视工作,那么地级市、县一级要不要开展巡视工作、对市县乡一级党组织进行监督呢?在实践中,十八大以来各地陆续在市县开展巡察制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截至目前,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5个副省级城市全部建立了巡察制度,336个市地、2483个县区开展巡察,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

此次修改,《条例》认真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系统总结巡察工作实践经验,要求“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同时规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可以预见,巡察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会在市地、县区两级全覆盖,促进“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的巡视巡察一体化网络格局的尽快完成。

看点五:根据六中全会精神明确巡视监督重点

去年召开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也对巡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此次修改,对照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第十五条对巡视监督内容进行了新的梳理和归纳,修改补充了相关内容:

一是将原条例中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修改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这一说法拓展了“两个责任”的内涵与外延,是实践认识不断深化的体现。

二是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2016年1月,第八轮巡视过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学思践悟”专栏文章《聚焦坚持党的领导》一文首次提出,“2015年,中央巡视组巡视了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以及部分中央部委、事业单位,发现了一批个性问题。但是,个性中又有共性。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是最突出的问题。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党章党规党纪得不到严格执行,漠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无视组织原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此后的几轮巡视反馈意见中可以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均在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党组织的巡视反馈意见中被频频点到,成为亟待整改解决的重点内容。

三是结合巡视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第一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中,增加“结党营私、团团伙伙,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在第三项“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中,增加“任人唯亲、跑官要官”;在第四项“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问题中,增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这样修改后,既保持了相对稳定,又进一步突出了巡视监督政治作用,更加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原标题:巡视工作条例迎来第二次修改:把政治巡视要求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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