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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当街强脱男童袜子 绵阳一男子被判2年

2017-07-18 14:41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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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27日早上8时许,绵阳安昌桥附近,一男子强行将一名小学生脚上的袜子脱下抢走,后被群众和警方抓。今年7月18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获悉,去年2月以来,该男子朱某某采取抱腿等手段,多次强行脱下小孩脚上的袜子并逃离,后警方在其家中搜出91双旧儿童袜。后经鉴定,朱某某患有恋物症,对本案具备完全刑事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近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2016年10月27日8时20分许,朱某某尾随被害人羊某某(男,11岁,在校学生)至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安昌桥头商业银行外人行道处,将羊某某左腿抱住,致使羊某某摔倒在地,后强行将羊某某双脚所穿的袜子脱下抢走,后被群众和警方抓获。

2016年10月27日15时许,民警在绵阳市涪城区城南春天小区9栋3单元2楼1号,朱伦军卧室衣柜的黑色双肩背包内搜查出不同颜色的旧儿童袜共计91双。

今年4月24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涪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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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涪城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朱某某因患有恋物症,为寻求精神刺激,从2016年2月起,多次在绵阳城区拦截未成年男童,强行脱取男童所穿袜子。

具体如下:

1、2016年2月的一天,朱某某来到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32号的绵阳市少年宫教学楼五楼,看到教室内的马某某(男,本案被害人,11岁,在校学生)所穿袜子,遂进入教室叫住马某某,采取抱腿控制的手段,强行将马某某双脚所穿袜子脱下抢走。

2、2016年6月26日,朱某某在绵阳市少年宫5楼,跟踪马某某从教室至厕所,在厕所内突然叫住马某某,强行脱掉其所穿袜子。因马某某反抗激烈,朱某某将马某某右手手臂咬伤。

3、2016年8月中旬,朱某某尾随在绵阳市少年宫一楼买完饮料的曹某某(男,本案被害人,10岁,在校学生)至教学楼三楼楼梯处,采取抱腿手段至被害人摔倒后,强行将曹某某双脚所穿袜子脱下抢走。

4、2016年10月27日8时20分许,朱某某尾随羊某某(男,本案被害人,11岁,在校学生)至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安昌桥头商业银行外人行道处,将羊某某左腿抱住,致使羊某某摔倒在地,后强行将被害人羊某某双脚所穿袜子脱下抢走。逃跑过程中在绵阳市科委立交桥方向被群众挡获,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当日15时许,办案民警在被告人朱伦军住处卧室衣柜内搜出黑色双肩背包1个,内有不同颜色旧儿童袜91双。

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被鉴定人朱某某被诊断为恋物症,对本案的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朱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满足自己不健康的心理和生理需要,多次拦截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强行抢走未成年人袜子的行为,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是一种流氓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抢劫罪,不予支持,应当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同时,朱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致使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缺乏安全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周兰兰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汤小

原标题:多次当街强脱男童袜子 家中搜出91双!绵阳一男子被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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