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高旭)7月25日报道 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了解到,《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7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已经正式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中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设备共享、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等规定”,受到广泛关注。
避免重复建设 《条例》草案规定电信设备共建共享
电信设施的重复建设造成了社会发送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前,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各自建设自己的通信设施,现在虽然新成立了铁塔公司负责统一建设电信设施,有效推进了电信设施资源共享,但就整个通信行业来看,共建共享的推进力变还需要加大。为此,《条例》草案就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出规定,为进一步促进电信设施的综合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管道、移动通信基站、杆路、铁塔、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已建电信管道、移动通信基站、杆路、铁塔、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可以通过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鼓励道路交通、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与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保护业主自主选择权利 《条例》草案规定禁签“排他协议”
搬新家装宽带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可在成都就有不少人遇到了“天价宽带费”。在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中,就对电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进行了保护,要求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的方式损害电信用户的选择权。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住宅小区、商务楼字、学校等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等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住宅小区、商务楼字、学校等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