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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内多家产险公司遭罚 永诚产险5家上榜(4)

2018-01-08 07:2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当事人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9号香格里拉中心办公楼5楼、9楼903号

主要负责人:凌枫

当事人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9号香格里拉中心办公楼5楼B区

主要负责人:殷金成

当事人三:凌枫

职务:时任华泰财险川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身份证号:51010319731016****

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曹家巷工人村

当事人四:殷金成

职务:时任华泰财险成都中支总经理

身份证号:51010819751203****

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一街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川分”)、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成都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至2017年6月底,华泰财产成都中支经华泰财产川分批准、同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时任华泰财险川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凌枫,时任华泰财险成都中支总经理殷金成,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活动方案、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华泰财险川分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二、对华泰财险成都中支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三、对凌枫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四、对殷金成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一:四川泓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20楼2026号

主要负责人:魏延喜

当事人二:魏延喜

职务:时任泓钏经纪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22072219760416****

住址:成都市锦江区枫树街

当事人三:吴兵

职务:时任泓钏经纪员工

身份证号:51022819730614****

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武青东四路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四川泓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钏经纪”)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泓钏经纪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行为。时任泓钏经纪法定代表人魏延喜、时任泓钏经纪员工吴兵,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提交的材料、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复函、劳动合同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泓钏经纪罚款伍拾万元(¥500,000.00);

二、对魏延喜警告并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三、对吴兵警告并罚款拾万元(¥10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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