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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检察院公布2017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

2018-02-05 14:39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王玲)2月5日报道 今天上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度(首届)“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评选活动情况,并发布了本次活动评选出的12件典型案件。这12件典型案件既涉及金融证券、信息安全等经济领域,也涉及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依法治理等社会领域,还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精准扶贫等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其中,今天上午的发布会上,重点通报了“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胡位秀、胡位修等四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两个案件,之后每天将陆续推出两个典型案件。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了解到,此前,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了2017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评选活动,评选活动从2017年9月开始征集备选案件,到2017年12月最终评选出2017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

为什么会评选出这12件案件作为典型案件并向社会公布呢?据介绍,这12件典型案件在案件范围上涵盖较广,同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比较好。

“从涵盖范围上看,这些案件涵盖了检察机关办理的批准(决定)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监督、控告申诉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督、职务犯罪预防监督等7大类检察业务。从涉案领域看,12件典型案件既涉及金融证券、信息安全等经济领域,也涉及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依法治理等社会领域,还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精准扶贫等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法律效果上看,这12件典型案件办理质量较高,充分体现了承办检察官准确适用法律的专业能力,客观认定事实证据的判断能力和严谨规范的说理能力,为今后办理同类案件、解决检察工作难题提供了样本和示范。

从社会效果上看,这12件典型案件既有检察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取得良好的震慑犯罪的效应,也有检察机关依托办案对案件当事人的保护和救助,体现了检察智慧和检察温度,还有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呵护民生民利等方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明显,在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成效突出,获得较高社会评价,赢得群众较高赞誉。

2017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胡位秀、胡位修等四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办理的姜为操纵期货市场案;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程森林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办理的陈勇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骗取贷款案;

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滔重大责任事故案;

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勇非法经营疫苗案;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钦贵、牛晓燕等贪污案;

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办理的王某芬申请监督案;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钟某坤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雷某受监护侵害法律监督案;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案。

值得一提的是,今天的发布会上,还重点通报了“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胡位秀、胡位修等四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两个案件的基本案情。

一、胡位秀、胡位修、郑绍明、郭为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侦查监督案

基本案情:2015年8月,王某俊在胡位秀经营的食品店用餐后,当天参加入伍军检尿检呈阳性。王某俊本人无吸毒史,因尿检不合格被取消入伍资格,对王某俊造成很大影响,随即报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获得案件线索,提前介入侦查,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对涉案食品店、干杂店进行检查,并扣押有关涉案物品。经检测,扣押物品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吗啡等国家食品规定中禁止添加的添加物。新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管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正式提请批准逮捕后,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法从快对涉案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新津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胡位秀、郑绍明有期徒刑十个月,胡位修、郭为群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成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排货车将约600吨污泥倾倒至青白江区杨梅基地。此后,青白江区清泉镇花园村约20余亩果林遭到损害、1000余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经检测,本次倾倒的污泥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属于有害物质。经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本次倾倒污泥事件是造成环境损害的原因。2017年3月,该公司法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该案相关人员虽已受到刑事制裁,但该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该企业的行政责任并不因已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当然免除,经层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后,2017年7月,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督促程序,向青白江区环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尽快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其修复被污染环境。检察建议发出后,青白江区环保局在一周内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该公司未对行政处罚结果提出陈述申辩,表示认可处罚,并积极对污染事故地的环境进行修复,目前受污染的环境状况已得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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