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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后尿检呈阳性 餐馆干杂店老板被判刑

2018-02-06 09:02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段琪琳   责任编辑: 马兰

2月5日上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及社会各界通报2017年度(首届)“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评选活动情况,并发布了本次活动评选出的12件典型案件。记者看到,这批典型案件既涉及金融证券、信息安全等经济领域,也涉及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依法治理等社会领域,还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精准扶贫等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均是对推动成都市法治建设进程具有典型意义的标志性案件。从今天起,本报将对这12件典型案件的案情、典型意义、专家点评进行详细报道。

据悉,该典型案件评选活动从2017年9月开始,到2017年12月最终评选,历时近4个月。为实现评选活动目的,成都市检察院邀请15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中,既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知名法律专家、经济学专家,也有来自新闻宣传领域的专家。这些专家在学科背景、知识结构、工作阅历等方面具有互补优势,有利于多维度评判、审视案件办理的效果,保证评选结果的代表性和群众认可度。

成都市检察院表示,近年来,成都市检察机关围绕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新天府,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公平正义为目标,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办理了一大批高质量、有影响的案件,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市、法治成都建设。开展典型案件评选活动,是借助“案件”这个最重要的司法产品,向社会全面广泛地展示检察机关各项职能,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增进社会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集中展示近几年成都市依法治市成果,增强群众安全感,提振市场投资主体信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另外,通过鲜活的案件,使社会大众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律允许什么、禁止什么,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深入人心。

据了解,这12件典型案件涵盖了检察机关办理的批准(决定)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监督、控告申诉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督、职务犯罪预防监督7大类检察业务,既涉及金融证券、信息安全等经济领域,也涉及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依法治理等社会领域,还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精准扶贫等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充分体现了承办检察官准确适用法律的专业能力,客观认定事实证据的判断能力和严谨规范的说理能力,为今后办理同类案件、解决检察工作难题提供了样本和示范,获得较高社会评价,赢得群众较高赞誉。

典型案例1

胡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侦查监督案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王某在胡某经营的食品店用餐后,当天参加入职检查尿检呈阳性。王某本人无吸毒史,因尿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对他造成很大影响,随即报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获得案件线索,提前介入侦查,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对涉案食品店、干杂店进行检查,并扣押有关涉案物品。经检测,扣押物品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吗啡等国家食品规定中禁止添加的添加物。新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管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正式提请批准逮捕后,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法从快对涉案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胡某等4人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该案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一个缩影。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创新“内联外合”“工作站”“1+4+N”等工作方法和模式,切实提升办案质效,给出解决“两法衔接”工作难题的答案,为今后办理类案积累了宝贵经验。该案不仅打击了不法食品经营者,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且顺藤摸瓜惩治不法食品原料供应商,拔除流通环节的毒瘤,规范了食品调味品市场经营秩序;延伸检察办案职能,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构建以预防为导向的屏障,营造了推进全民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家点评: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也不断加重。该案是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期盼的代表性案件,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坚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净化了食品市场,让广大老百姓“吃得放心”,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而且有助于广大民众知晓刑法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认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手段和形式,认清其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惩治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2

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区环保局 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成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排货车将约600吨污泥倾倒至青白江区杨梅基地。此后,青白江区清泉镇花园村20余亩果林遭到损害、500余公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经检测,本次倾倒的污泥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属于有害物质。经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本次倾倒污泥事件是造成环境损害的原因。2017年3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该案相关人员虽已受到刑事制裁,但该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该企业的行政责任并不因已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当然免除,经层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后,2017年7月,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督促程序,向青白江区环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尽快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其修复被污染环境。检察建议发出后,青白江区环保局在一周内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该公司未对行政处罚结果提出陈述申辩,表示认可处罚,并积极对污染事故地的环境进行修复,目前受污染的环境状况已得到修复。

典型意义:

该案是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四川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为全省检察机关推开公益诉讼工作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该案的成功办理,推动出台了全省首个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方政府文件,提升了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职能知晓度和社会认同度,营造了各方共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该案中,从检察建议送达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涉案企业修复环境仅仅一周时间,形成了监督合力,充分体现了诉前检察建议的监督力度,对当地环境治理和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

专家点评

在本案中,通过检察机关积极主动的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的效果十分明显,极大地实现了相关制度的预设目的。本案的最大价值在于,检察机关创新了监督环境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其标杆意义不言而喻,并对类似案件处理发挥了较好的示范效应。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本案的处理中还对环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工作模式与处理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些探索不仅有利于形成程序化与规范化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率,还能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维护了检察监督的制度权威。此外,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地方治理方式的转型,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提升参与社会治理水平的发展目标。

原标题:用餐后尿检呈阳性 餐馆干杂店老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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