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实习记者 范鱼)6月22日报道 近期,天府新区万安街道查获了一起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案件。据悉,该区环境监管网格员在巡查时发现网格内灌溉渠水体不时有混浊物出现,水质产生间断性发黑现象,于是环境监管网格员立即向属地街道和环保部门报告了这一情况。
对农灌渠开展排查
顺藤摸瓜找到吸污车
接到报告后,天府新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监测部门赶到了现场,经勘查分析后执法人员决定对农灌渠上游开展排查。排查中,发现一辆吸污车形迹可疑,执法人员立即挡获该车并开展调查。
经过对吸污车司机及工作人员问询,执法人员得知,该吸污车为成都市成华区富顺管道服务部所有,为企业提供化粪池吸污清运工作。因该清运单位注册在外地,为避免当事人离开后难以取证,执法人员当即兵分两路,现场对车辆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单独笔录调查,同时对污水来源企业同步开展调查。
吸污车司机坦言,当天该吸污车在完成化粪池清理后,路经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一村道,为节约运输成本,在一处农灌渠旁,借助树林遮挡,通过吸污车自带的软管擅自将清理出的污水排放至林地内的农灌渠中。而污水来源企业是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活废水。
采样排放残留物浓度超标
企业被罚4万元
随后,监测部门立即组织对排放残留物及农灌渠进行采样,开展加急监测,同时对倾倒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监测报告显示,违法排放的污水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标。
调查取证结果显示,成都市成华区富顺管道服务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证据确凿,对该清运公司予以4万元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目前公安机关已完成相关调查,依法对涉案责任人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对配合李某的工作人员廖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其中行为之一便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