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3家企业因环境违法被罚(4)

2019-09-02 06:52  来源: 红星新闻网  

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环罚字〔2019〕034号

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鑫浪歌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2MA6CQEFA60;投资人身份证号:510112198703102159;法定代表人:唐军;地址(住址):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河中路705号江申商厦1栋1单元3层8号;

2019年3月26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大面街办环保办工作人员对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鑫浪歌厅进行检查,检查时该歌厅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发现你歌厅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案。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龙环检勘字(2019)3-26-1号)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龙环检勘字(2019)4-29-1号)1份;现场照片10张;询问笔录(龙环调询字〔2019〕5-14-1号)1份。

证据二、当事人接受询问笔录时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唐军身份证复印件2份;唐军身份证明2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证据三、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19)第JD042号》1份、《龙环监字(2019)第JD030号》1份。

你歌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9〕034号)告知你歌厅陈述申辩权,你歌厅于2019年8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经讨论决定,对你歌厅免于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及相关请求不予采纳,但鉴于你歌厅能够积极主动进行整改,消除环境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从轻对你歌厅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拟对你歌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小写:¥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1001556808050735175;执法公司代码;00927090-4。

你歌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2019〕59号

成都蓉城骄子门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G894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

地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13层4号

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铝合金、木质门窗家具生产)环节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9〕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3000.00 元(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新津支行

户名:新津县财政局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账号:1266080493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津县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代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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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玲责任编辑: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