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就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征意见

2020-10-28 15:07  来源: 红星新闻网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10月28日讯 据市民政局消息,近日,市民政局在调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制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公办福利机构将按照3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成年孤儿一次性经济补助。

原文如下: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近日,我局在调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制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1072620650@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

成都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7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团委、残联,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7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保障制度,有效维护孤儿发展权和社会参与权,引导成年孤儿积极平稳地回归社会,帮助其自强、自立,现就做好我市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安置对象

全市公办福利机构供养且具有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年满18周岁经过综合评估具备回归社会所需的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以下简称:成年孤儿)。

二、安置原则

(一)市属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对能确定送养地的成年孤儿,按照“谁送养谁安置”的原则,由送养地区(市)县(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下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妥善安置;不能确定送养地的,由市民政局统筹安排,按照每个区(市)县每年不超过2名安置任务进行统筹安置。

(二)区(市)县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由区(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妥善安置。

三、安置程序

(一)解除供养关系。公办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公办福利机构应在1个月内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所需的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具备回归社会所需的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公办福利机构及时与其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仍在校就读的成年孤儿,公办福利机构可按其毕业时间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综合评估符合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均应由公办福利机构进行社会化安置,成年孤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社会化安置。

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解除供养协议生效后,公办福利机构不再承担监护责任。

(二)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公办福利机构按照3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成年孤儿一次性经济补助(购置生活用品补助24000元,房屋租金补助12000元)。成年孤儿一次性经济补助在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额发放到成年孤儿个人银行账户。

(三)设立一年安置过渡期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安置过渡期时限为一年,从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次月起算。过渡期内,公办福利机构按照当年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成年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每月10日前将基本生活费发放到成年孤儿个人银行账户。安置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安置过渡期月基本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个人)年收入。过渡期内,公办福利机构按每人一年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为成年孤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成年孤儿在过渡期内遭受重大变故导致生理或心理出现严重疾病,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鉴定不再适合社会化安置的,可暂停安置或取消安置,由原公办福利机构接回安置。

(四)迁移户口关系。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公办福利机构应当协助成年孤儿在安置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完成户口迁移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公办福利机提前做好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政策宣讲、就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引导其树立自强自立意识,跟踪了解成年孤儿安置后的生活、就业情况并建立相关工作台账;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安置经费的监管、审核,确保安置经费使用正规有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成年孤儿关爱帮扶,在相关部门出台涉及成年孤儿有关政策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成年孤儿保障政策不出现滞后和遗漏。

(二)教育部门负责按照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落实孤儿免费就读公办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免试免费就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等政策;成年孤儿仍在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

(三)公安部门负责成年孤儿的户口迁移工作,成年孤儿或监护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口可迁移至住房处;无合法稳定住房的,户口可迁移至单位集体户或者安置地公共集体户。

(四)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成年孤儿的司法鉴定及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的公证工作;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定期到公办福利机构开展安置前法治宣传教育。

(五)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成年孤儿安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预算,根据民政部门的预算申请按年度拨付相关资金,据实保障成年孤儿在安置过程中产生的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及安置过渡期经济补助等费用。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年孤儿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创业证》,实施实名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凭证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扶持政策力度,鼓励和帮助成年孤儿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就业,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成年孤儿,将其纳入专项就业援助,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七)住建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解决居住困难。

(八)共青团组织负责动员青年积极参与心理辅导类志愿服务,为引导成年孤儿融入社会提供有效帮助。

(九)残联组织负责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技能培训。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积极作为、互相配合,共同推进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工作有序完成。

(二)加强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要求,指导督促安置地镇(街道)、村(社区)给予成年孤儿基本生活、住房、就业等方面的照顾和扶持,为成年孤儿提供人文关怀和志愿服务,积极协调解决成年孤儿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成年孤儿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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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龙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