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的凌先生与工友在厂房外,对一名头卡车窗的男童进行了救助。随后凌先生拍摄车辆与男童视频,希望能找到男童家属。不久后,男童家属回到车里将男童救下,然而却告知凌先生侵犯隐私权,需要删除视频,否则会对其进行起诉。
今日(1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凌先生,他表示不会对视频进行删除处理,希望获得家属道歉。
对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认为,凌先生的做法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也侵犯了其肖像权。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强则认为,这一行为虽不必然构成侵权,但是建议拍摄者站在尊重的角度上看待此事。“一般情况下建议进行一些技术处理,比如对车牌和脸部打马赛克。”
↑凌先生等救助男童
无法联系男童家属,希望拍视频“人肉搜索”
14日上午9时许,安徽省马鞍山市的凌先生与工友在工作的厂房门口看到了一辆车,车内有一名男童头被卡住并大哭。
“当时孩子的头在外面,玻璃卡在脖子上,我就让同事把玻璃往下拉。玻璃很紧,几个人一起往下拉了一两公分。”凌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缝隙太小,凌先生推测孩子不是从车里面把头探出来,而是头在外面的时候玻璃上升导致被卡。
“确定孩子没有生命危险之后,我们就在附近找车主,一个同事在车旁边安慰孩子。”在凌先生提供的来电显示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他于14日9时54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凌先生说,车上所留电话号码是空号,无法联系到车主。由于车牌号是当地号牌,他将其录下并发到朋友圈和短视频平台,“希望大家能‘人肉搜索’找到孩子家人。”
凌先生告诉记者,他不会视频处理,没有将车牌号和孩子的头部打码,而且当时只想着赶紧找到人,没想到可能侵犯隐私权的事情。不久之后孩子的母亲回到车里将孩子救了出来。
而在当天下午,孩子的家属在短视频平台上回复凌先生称,此举侵犯隐私权,随后发私信希望他将视频删除。
“当时我告诉她视频已经发出来了,该看到的人已经看到了,我只是想给其他家长一些警示作用。而且之前网上也有很多视频讲孩子被困在车里热死、窒息的新闻。”后来见家属态度强硬,声称他侵犯隐私权并要起诉,凌先生将其拉黑。
晚上,凌先生接到了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派出所的电话,并到派出所见到男童母亲。“她说不删除就要起诉我,我和几个工友知道她的态度都有点寒心,现在我们宁愿去法院。如果对方道歉,我肯定会删除。”凌先生说。
11月16日,博望镇派出所一值班民警表示,14日晚,派出所确实处理了投诉拍摄者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处理结果不能对外公布。凌先生目前没有删除视频,也没有收到男童母亲回应。
红星新闻记者试图通过短视频平台联系该男童家属,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律师:好意施救值得称赞,建议进行技术处理
对于上述事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认为,视频作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刘秀律师同时强调,此处所说的造成受助人损害仅是指在救助受助人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比如受助人若在救助过程中导致孩子某个部位皮肤收到创伤,就可以基于该规定免责。
“视频作者的救助过程属于见义勇为,但是他在救助成功之后拍摄视频不属于上述‘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所包含的范围,不能因此免责。”刘秀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刘秀律师进一步解释说,视频作者虽然是出于提醒家长注意孩子安全的角度发表作品,但其在视频中将孩子的形象完全公开,确实会存在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在孩子法定监护人不同意公开并要求删除的情况下仍拒不删除,既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也侵犯了其肖像权。
“对于这一案例我们应当分别来看,好意施救固然值得称赞,但侵犯隐私权亦是不争的事实,建议视频发布者尽快删除视频。”刘秀表示。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强则持相反看法。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但白小强同时指出,隐私权有一个范围限定,“就这个事件来说,我认为停车场并不像住宅、房间一样属于私密空间,拍摄并不侵权。同时此事并不属于私密活动。”
“当然一般的情况下,建议大家考虑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技术处理,比如对车牌和人脸打马赛克,这是一种尊重。但不技术处理,不必然构成侵权。”白小强说道。
红星新闻记者 蓝婧 实习记者 郭懿萌
原标题:男童头卡车窗,救人者拍视频求助被指侵犯隐私 律师:建议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