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再次征求意见,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注册直播账号需监护人同意

2022-03-16 07:07  来源: 红星新闻

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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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征求意见稿》,条例的制定旨在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等。

贵州大学基层治理高端智库副主任、研究员段忠贤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时代的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迫切需要构建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体系。

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

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网络素养教育,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对此,贵州大学基层治理高端智库副主任、研究员段忠贤表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除了是一种网络行为习惯的表现外,还体现在网络信息利用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与真伪鉴别能力等方面。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既是建设新时代网络强国的客观需要,也是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现实需要。

段忠贤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是信息化时代的一项伟大事业,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力量的通力协作。新时代的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迫切需要构建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体系。特别是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的同时,着力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让他们做到善于利用网络而不沉迷网络、不过度依赖网络。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注册直播账号需经监护人同意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在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同意。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

专家称需家庭、学校、社会多方协同参与

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征求意见稿》要求,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监督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在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方面,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对此,段忠贤认为,在未成年人心智未发育成熟的情况下,过度沉溺于网络游戏,很容易造成生活作息不规律,甚至是价值观偏离,引发性格异化,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网络游戏治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仅仅依靠有效的政府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协同参与。

段忠贤提出,一是要做好治理政策的执行关,切实将有关网络游戏治理政策落到实处,打通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的“堵点”;二是要把好网络游戏的产品关,严格规范网络游戏产品的开发、分类、适宜人群,强化网络游戏企业的社会责任;三是要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关,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提供一个高质量的环境。

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标准规范,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显著提示。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

原标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再次征求意见,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注册直播账号需监护人同意

编辑:段琪琳责任编辑: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