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发布9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2022-12-12 21:00  来源: 红星新闻网  

红星新闻网12月12日讯 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书面点评,四川省人大代表李毅,四川省政协委员罗俊进行现场点评。

案例1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人民法院就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2020年12月,法院扣划李某存款2500元,同月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限李某十五日内归案,李某主动到案后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经协助查询,执行期间李某有数百万大额资金收支,通过转赠方式支出数十万元,且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有多次娱乐性高消费行为。2022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进行娱乐性消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并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李某充分释法明理,李某当庭认罪悔罪。本案在审理时,法院通知了50余名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到庭审现场旁听,庭审结束后有13名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的审理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高效惩治拒执犯罪行为,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自诉人合法权益,也大力弘扬了诚实守信、崇法守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1997年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或单独颁布了多部立法、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和统一执法尺度,指导全国公检法机关适用。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多部解释或文件都对“情节严重”进行了细化。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的典型情形,法院的判决准确把握了该条规定的要旨。

案例2

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人民法院就李某某诉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江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劳务工资3489元。判决生效后,江某某未按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后向其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江某某拒绝到法院接受询问且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对江某某罚款500元,江某某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在法院执行期间,江某某手机微信交易显示有80余万元大额资金收支,且查询到2020年至2021年,江某某在法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46件,均为欠李某某等人的劳务费,总计金额为62182元,江某某在微信有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拖欠的农民工劳务费分文未付。2021年11月,李某某以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欠李某某劳务费,数额不大,执行期间在有大额收支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江某某在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欠农民工劳务费案件达四十余件,总计金额六万余元,至今未履行,足以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大。遂以被告人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江某某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在每月有大额资金收支的情况下拒不支付,严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庭审中,江某某请求适用缓刑,鉴于江某某欠薪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涉及欠薪人数达46人,且在法院民事诉讼、执行以及刑事案件审理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还组织其他被执行人观看了庭审活动,后部分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事关广大劳动人民切身利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要求。近年来,国家在治理拖欠农民工报酬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部署落实也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国家大力宣传和贯彻治理拖欠农民工报酬的大环境下,仍有个别用工单位或个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致使农民工付出辛劳与汗水,经历催要、调解、诉讼、执行,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却仍无所获。对江某某判处刑罚,彰显了法律对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对挑战司法权威的一众“老赖”零容忍的态度,更加坚定持续助力根治欠薪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审理,既要严格按照法律和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是否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规避、逃避执行的行为是否符合“情节严重”;同时也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比如,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涉民生案件、农民工案件,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江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长期拖欠46名农民工工资,被法院罚款后仍拒不执行,属于酌定从重处罚的情形。考虑到江某某的主观恶性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对类似的拖欠农民工报酬行为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案例3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人民法院就李某与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某向李某支付工资款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按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5月向李某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某未履行义务,未按照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冻结其个人账户资金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拘传后查明其微信账单显示有大额资金往来,法院对李某某逃避执行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后李某某多次作出承诺均未履行,11月27日,李某以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在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拖延履行,不如实报告财产,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治欠薪行为是法院“涉民生”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的重点。本案中,人民法院立案、刑事审判、执行等多部门协调配合,仅用21天时间完成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理、判决,是法院为“涉民生”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用司法力量根治欠薪行为的有力展现。法院的依法惩处,体现出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社会诚信可贵的价值导向,是法院用司法力量传播诚信正能量、夯实社会诚信基础的有力体现。

四、代表点评

点评人:李毅 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司法公正和权威就难以保障,而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法律的价值目标也包含了效率,因此,及时有效的执行也应当是法院所追求的目标。本案中,在涉及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行问题上,法院聚焦社会关切和群众利益,多部门协调配合,以快制胜,同时考虑到本案被执行人的违法情节以及达到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的目的,采取单处罚金的方式,给予被执行人震慑作用的同时又能够督促其及时履行执行义务,既体现了司法的力度,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也有助于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价值目标。

案例4

某酿酒公司、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人民法院就某酒业公司与某酿酒公司、周某某(某酿酒公司法定代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酿酒公司、周某某向某酒业公司支付货款。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某酿酒公司、周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某酒业公司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三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扣划存款、拍卖等方式支付自诉人部分款项,后裁定查封某酿酒公司部分酒品、厂房等。法院执行期间,周某某在从事经营活动,微信账单显示累计收支100万余元,未向法院申报;周某某将公司部分仓库出租,收取租金也未用于履行义务。2018年11月,法院依法处以周某某司法拘留15日。某酒业公司以某酿酒公司、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酿酒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某系某酿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对公司经营活动、财产处置、债务清偿负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有能力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被处以司法拘留后,仍未积极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某酿酒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被告单位泸州市某酿酒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被告人为自然人、单位双主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单位犯拒 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自然人的规定处罚。本条款是典型双罚制的规定,其立法内涵在于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单位拒不执行体现着决策者的主观恶性,因此单位不能成为个人逃避处罚的“保护伞”。

人民法院就本案采取“双罚制”公正判决,彰显了维护国家司法秩序、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也警示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不要心存单位“罚款了事”的侥幸心理,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四、委员点评

点评人:罗俊 四川省政协委员、民建四川省委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案的被执行人将财产用于生产经营,按普通人的视角来看,生产经营是合理用途,且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利润增加履行能力不是逃避执行。但生产经营是一种风险性行为,如果任由被执行人以生产经营为由逃避执行,将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成为一纸空文,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和执行力,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逃避执行,将该部分财产用于生产经营属于拒不履行的情形。我国刑法规定,单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采取“双罚制”。一方面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司法秩序,对拒执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同时也警示某些妄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5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人民法院就邓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陈某某赔偿邓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邓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陈某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2020年6月,陈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报表。为逃避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陈某某明确告知其门市承租人,自己因交通事故纠纷被法院冻结银行及微信账户,要求承租人将租金支付给其亲属后再进行转交,后陈某某安排亲属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1.4万元。2021年5月,因陈某某未如实报告财产及收入,法院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陈某某未缴纳罚款。后邓某某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其赔偿义务后拒不履行,采用虚报财产情况、指使他人代为收取钱款的方式逃避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应当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通过虚假报告财产、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且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且陈某某逃避执行的行为,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受伤老人的医疗康复条件受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受理该自诉案件后依法从快从严审理,及时对被告人的拒执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及司法的温度,严惩老赖、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符合人民群众的淳朴情感认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获得人民群众一致认可。同时,通过社会面法治宣传工作,树立了崇法守诺、尊老敬老等价值导向。

四、代表点评

点评人:李毅 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并规定部分局部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刑事自诉程序进行追诉。对于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法院应当结合行为人现有财产和财产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具体到本案,虽然行为人向法院提交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报,但其具有门市承租租金等持续收入,而“有能力执行”也应当考虑在行为人有可持续性收入的情况下分次履行的情况,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执行,相关执行款项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老人权益保障极为重要,行为人在此情况下仍然采取虚报财产情况、指使他人代为收取钱款的方式逃避执行,主观恶意极大,严重侵害对被害人权益,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认知,满足司法“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

案例6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人民法院就廖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陈某某、张某某向廖某某支付欠款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按判决履行义务,陈某某未履行,廖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查封陈某某所有车辆。后陈某某请求自行处置该车辆,经法院许可后,陈某某于同日与案外人刘某达成车辆买卖交易,承诺将售车款5.3万元提交法院。但陈某某却擅自授意车辆买受人分两次将售车款转入其欠款金额达14万余元的信用卡中,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9年7月、10月,法院先后两次处以陈某某司法拘留。后廖某某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法院生效判决进入强制执行后,应将处置案涉车辆的售车款提交法院,但其擅自通知买受人将售车款转入信用卡用以冲抵信用卡欠款,被法院二次司法拘留仍不履行对自诉人的还款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侵犯了自诉人廖某某的财产权利,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为躲避法院强制执行先申请自行处置车辆用以偿还借款,后又擅自将案涉车辆处置款用于冲抵信用卡欠款,阻碍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其行为侵犯了自诉人廖某某的财产权利,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典型情形。法院突出执行强制性的基本特点和内生要求,以打击拒执行为为切入点,2019年出台《关于构建打击拒执“五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创新构建牵引破解执行难的打击拒执“五化”特色机制,组建打击拒执专业合议庭负责证据审查,发挥刑事自诉追责既有强制威慑又能自愿撤诉的弹性优势,大量引导申请人提起自诉程序,建立起“集约化、专业化、清单化、行政化、目标化”的工作机制,本案是该院机制运行以来判决的拒执犯罪刑事自诉首案。

执行工作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法院通过有效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程序,坚持高效办理原则,快速审结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用时25天,不仅有效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还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法定义务,维护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惩治拒执犯罪的决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中,被执行人的行为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指执行法院在穷尽一切合法的非刑罚措施之后,仍然不能达到执行目的。如果发现被告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首先采取其他合法的非刑罚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者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也应当先采取其他非刑罚措施,如司法拘留。只有在穷尽非刑罚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的,才可以适用刑罚措施。本案中,陈某某擅自将汽车变卖款转入信用卡冲抵个人其他欠款,属于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后经法院二次司法拘留仍不履行对自诉人的还款义务,法院对其处以刑罚精准地把握住了“无法执行”的内涵。

案例7

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人民法院受理王某某与赵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在保全程序中查封赵某某名下20间商铺。2016年5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等人向王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37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赵某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裁定拍卖在保全程序中已查封的商铺。

在法院执行期间,赵某某与杨某某登记结婚,在明知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杨某某添加为其名下20间被保全查封商铺的产权共有人。后二人协议离婚,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前述房屋产权变更为杨某某单独所有,变更成功后,杨某某即将20间商铺出售给第三人。此外,赵某某还将其名下另外18间商铺以赠与方式将产权转移至其女儿名下。法院发现赵某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后迅即向公安机关移送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告知王某某执行情况并进行释法明理,积极引导王某某取证。2019年1月,王某某以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法院做出判令其向债权人归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执行能力,仍以恶意转移、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且其转移的财产中有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妨害司法,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在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金钱履行义务且个人名下有数十套房产可用于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反复变更婚姻关系、无偿赠与等方式恶意处置查封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典型情形。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证据进行调查搜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积极引导自诉人依法行使自诉权利启动追诉程序。在提起自诉后,法院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协调联动,迅速立案并依法对赵某某采取逮捕措施。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从立案到宣判历时仅22天。案件审理后,法院随即向国土、房屋管理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审查、变更等工作流程,多部门协同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家属充分释法明理,赵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将其无偿赠与子女的商铺用于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其家属亦认识到财产转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引以为戒并配合执行事宜,判决后赵某某履行全部判决义务。“修身、齐家”,不仅公民个人应该遵纪守法,家庭成员间也应互相提醒,共同践行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准则。本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裁判示范引领,大力弘扬了诚实信用、崇法守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样态,实践中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是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进而使得本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需要划清被执行人与其家庭成员、相关利益人的财产。本案中赵某某以变更婚姻关系转移被查封财产、无偿赠与其他财产方式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该案的办理中,法院不仅在内部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之间进行有效协调,也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高效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落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8

舒某、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人民法院受理李某与舒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对舒某、赵某某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8年11月,法院依法判决舒某、赵某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等。判决生效后,舒某、赵某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舒某、赵某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裁定查封二人所有的生猪200头及养殖场内部分财产,同时在养殖场大门张贴查封公告,备注前述财产暂由舒某、赵某某保管,非经法院允许不得变卖。后上述由舒某、赵某某保管喂养的生猪全部消失,二人未向法院报告生猪消失情况。养殖场处于停业状态,舒某、赵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李某以舒某、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赵某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法院查封的财产采取隐藏、转移的方式拒不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被告人舒某、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舒某、赵某某在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金钱履行义务且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仍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采取隐藏、转移的方式拒不执行,导致自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的行为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典型情形。本案中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较为特殊,系生鲜活物,本案的依法判决也强化了财产保管人的妥善管理义务,无论财产外在形式如何,只要其作为执行保障的财产属性没有改变,应尽到管理义务,否则不仅会造成债权人的巨大损失,自身也难逃法律制裁。

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对于 法院查封的任何形式的财产,都具有强烈的执行保障属性,拒不执行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诚信是立足之本,守信是做人准则”,法院严惩此类行为,深刻警示潜在犯罪分子要对法院查封的特殊财产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切莫以身试法,也向公众传递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委员点评

点评人:罗俊 四川省政协委员、民建四川省委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案特点在于查封对象为特殊财产,人民法院并未直接变卖生鲜活物生猪用以偿还债务,而是将生猪进行查封,责令财产保管人对其妥善保管,以期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进而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然而被告人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对法院查封的财产采取隐藏、转移的方式拒不执行,被执行人所负有的执行义务,并不因被执行财产的特殊存在形式而改变。法院严惩此类“老赖”行为,不仅能通过刑罚的威慑力保障司法权威的实现、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还能进一步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弘扬社会诚信价值观。

案例9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人民法院就黄某与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向黄某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9333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张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后,深入了解综合判断张某的执行能力,并多次组织双方处理执行问题,张某作出还款承诺数次,但均未依约履行。2021年10月,黄某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后双方自行和解,黄某于2021年11月申请撤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黄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符合自诉条件,法院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但经法院多次组织处理执行问题和释法说理,张某主动协商执行解决方案并全部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张某取得黄某谅解,黄某自愿撤回自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自诉人黄某撤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在已有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且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提起自诉后,法官主动通过“背对背”调解,积极了解双方的情况和想法,追溯双方矛盾的源头,多次组织处理执行问题并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其主动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全部履行后,自诉人自愿撤回起诉,从立案到结案历时不到一个月,让长时间未执行到位的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刑事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才是终极追求,人民法院积极调解最终促成和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传递了维护公正、法治、诚信、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理既要严格依法把握案件质量,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认罪悔罪并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与自诉人自行和解,自诉人要求撤回自诉的,视情节依法予以准许。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在本案受理后,法官及时跟踪案件进展,积极协助有和解意愿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顺利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重在推动执行、预防教育的刑罚适用目的。

(本文来源: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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