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看头评丨“我侵权了我?” 向原作者索赔不是维权是碰瓷
红星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
因“向原创者索赔8万余元”,视觉中国再次引发关注。8月15日,摄影师戴建峰发文称他当天接到视觉中国的电话,称其公众号侵权使用了视觉中国173张照片,并提供了两个解决方案。而这些所谓的“侵权照片”都是戴建峰本人拍摄的作品。视觉中国回应称,经初步核实,涉事图片系戴建峰授权图片库Stocktrek Images进行销售,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 Images销售。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涉事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视觉中国创始人据此认为这是一场“误会”。
图片整合者、中转商向图片的所有人维权,这事倒是非常稀奇。尤其是,其提出的每张图片高达500元的索赔,算得上天价了。对此,相关部门有必要以此为契机,查处这一碰瓷式、敲诈式索赔背后的内幕,调查涉事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此可见,图片的拍摄者是毫无疑问的作者,享有完完全全,不容置疑的发表权、署名权、展览权、署名权等权利。此外,如果作者授权出版社或者其他人出版、发表该作品的,被授权人也依法取得相关权利。
因此,如果图片的原作者所述自己已与Stocktrek进行核实,“Stocktrek明确告知我,视觉中国无权销售我的作品,也没有我作品的任何版权。Getty也无权将我的作品再次转授。”内容属实的话,视觉中国所谓的索赔就是无水之源了,即其根本不享有涉事图片的相关权利。那么,莫说是原作者发表自己的图片,即便是其他人使用该图片,视觉中国也无权索赔。相反,视觉中国收集、销售该图片的行为才是妥妥的侵权。
且退而言之,即便视觉中国享有涉事图片的权益,原作者也有权继续传播、展览该作品。此外,除非原作者与他人签订有禁止原作者再次转售第三方的“独家买断”协议,原作者还享有向其他人销售该图片的权利。
当然,目前虽然各方说法迥异,视觉中国是否享有涉事图片的相关权利不得而知。但一个确定的事实是,其向原作者索赔做法和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其在没有搞清楚图片权属,使用者系合理使用还是侵权的情况下,就擅自索赔8万元的做法,只能是自取其辱,而非所谓的误会。
毫不客气地说,这种天价索赔,不像是合理维权,更像是碰瓷。且可以合理推测和怀疑的是,如果视觉中国此次的维权不是碰到了原作者,而是其非作者,其会不会在连哄带吓之下稀里糊涂地赔偿认栽?如果其他人赔偿认栽了,视觉中国在并未取得图片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获取的收入算不算非法所得,其行为算不算敲诈勒索?特别是,除了刚好遇见作者并被曝光的索赔外,视觉中国还有多少索赔并“成功”的事情?
尊重著作权是法治社会的共识,但作为“图片搬运工”的视觉中国不能以此为由过度维权,甚至本着非法获利的目的拿着并不享有权利的图片来敲诈式维权。因而,其理当积极审视自己的商业模式和商业逻辑合法、合理。相关部门更有必要调查涉事企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滥用权利,甚至“敲诈式”维权等行为。以此整治市场秩序,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尊重保护人们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促进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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