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丈夫的范先生、张先生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替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事后实际借钱的建材公司因不能归还借款,使得二人成为连带债务人,范先生和张先生被起诉,同时被起诉的还有两人的妻子,要求一起还款。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而担保债务作为一项特殊债务,是否也应属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担责?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区法院作出认定:配偶一方为他们提供借款担保,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关联,对家庭利益也无贡献,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能当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法院判决二人的妻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用和丈夫一起还钱。
2012年1月18日,四川一家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一家建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为借款人,范先生、张先生及刘先生三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00万元,还款日为当年8月20日,三名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借款到期后,建材公司未归还全部借款,银行直接将连带保证人范先生和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两人替借款人成都某建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损失共计100多万元。
银行同时以“婚姻关系存续期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了范先生和张先生的妻子,请求法院判决四人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范某等二人的妻子辩称,对范某二人的保证行为不知情,且该担保没产生收益,也不存在收益用于家庭生活,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连带担责。
青羊法院审理查明,两人在担保时,两人的配偶对此并不知情。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因建材公司未按期还款,银行依约要求范某、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法院予以支持。银行主张的范某二人的配偶应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范某二人的保证行为,系二人配偶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保证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作出的,依法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范某二人配偶的抗辩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由保证人范某、张某连带偿还建材公司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近110万元,范某二人的配偶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据青羊法院的法官介绍,对于这类案件的执行,首先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再执行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如果被执行人有明确的个人财产,比如个人名下的房产,婚前购买的汽车等,确认其个人财产后再进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明确的个人财产,只有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发生交叉时,为保障配偶一方的权利,法院不会直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等待配偶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明确分割后,法院仅执行分割归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
如果通过分割,把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全部执行且仍不够偿还债务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将会中止,等到有执行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继续执行。
王鑫 王翠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原标题:丈夫给人担保“欠债” 妻子不知情不用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