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从5月1日起,四川全省法院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制,对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立案的书面说明原因。4月28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此次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相关情况。
范围是哪些?
不合法律规定的不受理
省法院立案庭相关人事介绍,为保障当事人诉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决定。目前省法院已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准确把握立案登记制的基本内涵及基本原则,及时清理与立案登记制不相符的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诉权的习惯做法和地方“土政策”,及时畅通起诉受理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维护国家法治权威。
据介绍,登记立案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以及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另外,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等,人民法院均不受理。
登记立案有啥程序?
接收诉状要出具书面凭证
据介绍,目前老百姓反应的立案难,主要是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和拖延立案,这也是此次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重点。为了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省法院明确七项要求:
一是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二是接受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三是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
四是严禁“不立不裁”,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五是对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应当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六是对登记立案后,对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情形之外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七是为加快案件流转,规范审判管理,要求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原标题:下月起四川法院全面推行登记立案 不立案要书面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