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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将全面推行登记立案 不立案需说明原因(2)

2015-04-28 21:56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如何提交材料?

材料符合规定当场立案

改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后,登记立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省法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向法院起诉、自诉应提交起诉状、自诉状和支持起诉、自诉的基础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起诉状要写明原告、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以及证据来源;自诉状要写明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基本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证据。

起诉基础证据材料仅限于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主管和管辖等与决定立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确定起诉人、自诉人身份关系的证据材料;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被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如果是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起诉还应当根据被告人数提交相应的起诉状副本。

省法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强调,为了保障当事人诉权而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并不是所有诉至法院的案件法院都必须登记,登记立案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登记立案并不保护违法滥诉行为。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严重扰乱登记立案秩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链接:立案审查制和登记制的区别?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原标题:下月起四川法院全面推行登记立案 不立案要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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