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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年底基本完成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2015-05-08 16:36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划定生态红线,遵循保护优先、全面协调、强制保护、分级划定、相对稳定5大原则

●我省将划分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

5月8日,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意见》,我省将划分三类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今年底,要基本完成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全面启动各市(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我省正在实行生态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划定生态红线,将为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逐步形成具有四川特色的生态空间保护格局。

意见明确,划定生态红线要遵循保护优先、全面协调、强制保护、分级划定、相对稳定5大原则。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已建各类生态保护地边界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要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规模,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或生态修复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严格管理。红线区域在环境质量管理、生态功能提升、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和管控措施。生态保护红线必须落实在具体空间上,兼具科学性与操作性,确保红线区域得到有效保护。

对全省生态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具有流域性、区域性特征的重点保护区域,将纳入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其它需要保护的区域,按照分级保护要求,由市(州)、县(市、区)相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对象和空间边界相对固定,一旦划定不可随意调整。划定后,要确保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管理要求不降低。确需调整的,应依法依规进行。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一项重大改革,已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是今年全省环保系统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省环保厅已成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组,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组织编制《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指导市(州)环保部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解决划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经征求意见、科学论证后,将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环保部备案。

【链接】我省三类生态保护红线

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包括水源涵养区保护红线、土壤保持区保护红线、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红线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范围包括:重点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中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已建保护区中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资源价值的核心生态水域等;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

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红线: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保护红线、土地沙化敏感区保护红线、石漠化敏感区保护红线、江河湖库生态敏感区保护红线。范围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土地沙化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中的极敏感区域;三级以上河流和重要湖泊、水库滨岸带等。

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包括关键物种及遗传资源保护红线和关键生态系统保护红线。范围包括:珍稀濒危、受保护或具有区域特有性、不可替代性的野生动植物、生物群落及其生境;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生物资源丰富,对于维系基因、物种、生态系统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 (四川日报记者 刘宇男)

原标题:四川省环保厅:今年底基本完成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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