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召开。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提请大会审议。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志强在大会上就《条例(草案)》立法必要性、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基本原则、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作了详细说明。
立法必要性:
需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行业监管、保障通行畅通、提升服务
李志强介绍,为促进四川省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专门的高速公路地方性法规日益迫切,十分必要。他谈到,需要立法明确高速公路各方职责。通过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服务、管理以及交通安全、治安和刑事案件侦查等职责,从而更好地发挥高速公路经营服务和管理各方作用。另外,近年来四川省高速公路领域积极实施“多元化投资”战略,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这对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经营、管理各方职责进一步规范。
其次,是需要立法强化高速公路行业监管。李志强表示,通过立法,明确高速公路行业监管主体、权限、方式及工作机制,为四川省高速公路行业监管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四川省于2001年开始实施的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改革也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确认。
此外,则是需要立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李志强谈到,近年来,一些在高速公路上的违法行为,如非法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车道行驶、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等较为突出,造成交通拥堵、事故频发,严重影响平安出行,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各方行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同时,李志强还谈到,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高速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服务区服务、清排障服务、收费服务责任主体及服务标准也十分必要。
高速路公安交警 负责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侦查
针对《条例(草案)》规定的主要内容,李志强介绍,明确了四川省交通运输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条例规定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此外,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改革方向,将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职责调整为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并根据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实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方面的职责。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诚信经营和应急方面的义务以及使用者爱护高速公路的义务。
据悉,结合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实际,《条例(草案)》特别规定了3个方面的内容。李志强介绍,规定了因项目投资人自身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的,延长的建设期计入收费期,具体操作可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体现。规定了智能交通系统和高速公路执勤执法营房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用。同时规定,执勤执法营房建设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强化高速公路执法保障。并对高速公路养护提出具体规范和明确要求。
高速路入口排行车辆超300米 将采取措施保障通行畅通
李志强还介绍,《条例(草案)》重点对高速公路信息发布、清障救援、服务区服务、缓堵保畅、服务质量与收费挂钩、超限超载治理等进行了规定。据悉,《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通行畅通的义务,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排行车辆超过300米的,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高速路入口安装计重检测设施 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车辆
《条例(草案)》还将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相关经验上升为法律成果,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安装入口计重检测设施,不得行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义务。《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超限车辆强行驶入高速公路,故意堵塞收费站或者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出口等发现违法超限车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里管理机构。
偷逃车辆通行费 将被处应缴费用的3倍罚款
李志强介绍,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条例(草案)》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了创新性规定。他谈到,确立分车道行驶原则,保障应急车道不被非法占用,将上位法较为笼统规定的“非紧急情况”进一步明确为突发的、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形。规定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应急处置,要求管理部门及时采取疏导车辆、发布通告,并在省级层面组织实施路网调度和分流。规定轻微事故现场快速处置。
《条例(草案》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志强介绍,增加了对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据悉,《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持调换或者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收费设施偷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补缴,并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3倍罚款。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等行为 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据悉,若驾驶人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或者违反车道行驶规定,占用小型客车道行驶的,抑或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此外,若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抑或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四川高速路入口排行超300米 将采取应急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