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26日消息 浙江温岭杀医案被告人连恩青昨天被依法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6日)将此案作为第二批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同时对核准连恩青死刑的理由进行了回应。
被告人连恩青,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农民。2012年3月,连恩青因鼻部疾病,在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就诊时接受了手术治疗,因对医院治疗效果和处理投诉事宜不满,对做手术的医生蔡朝阳和医院处理投诉事宜的医生王云杰(被害人,殁年45岁)以及为他进行CT检查的医生林海勇心生怨恨,预谋报复杀人。2013年10月25日8时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木柄铁锤、尖刀到医院行凶杀人,致1人死亡、2人受伤。两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连恩青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邹雷粉丝,死刑复核要解决两个焦点问题。
邹雷:第一个,连恩青的精神状况。连恩青本人在作案的时候有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第二,医院在处理连恩青诊治过程中,以及在处理他的投诉事宜过程中,存不存在过失,这也是连恩青的辩护人在复核阶段提出的两个问题。
邹雷说,最高法对死刑复核案件慎之又慎。
邹雷:作为我们最高法院,审理死刑案件,采取了慎之又慎的态度。首先我们认真审核了案情的全部材料;第二我们两次到了温岭市看守所,跟连恩青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而且请了精神病学方面的专家到了看守所跟他进行了交谈,也近距离地观察了他的精神状况,我们还就有关的专业的精神病学方面的问题咨询了全国多名权威专家。
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医院诊断和司法鉴定结论不一样。
邹雷:因为连恩青在作案前,曾经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过,诊断他是持久性的妄想障碍。他作案以后,公安机关又委托了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他进行了精神病的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连恩青犯有疑病症,作案意识清晰,有现实的作案动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医院诊断的结果和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着不一致,一个结论是有精神病,一个结论是没有精神病。我们经过审查认为连恩青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从四个方面认定了连恩青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邹雷:第一,他有现实的作案动机,两个方面,第一他鼻部本身有疾病;第二医院方面在受理连恩青入院期间,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着工作失误,把连恩青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登记错误。
第二,从作案的过程来看,连恩青他是有预谋的犯罪,犯罪之前,曾经在自己家卧室里写下了“7月31,王云杰、林海勇死”这样一句话;为了杀人,准备了尖刀和木柄铁锤;他作案的对象明确,他首先要杀的是处理投诉的王云杰医生,第二个要杀的是给他做手术的蔡朝阳;第三个要杀的是给他进行CT检查的林海勇,而且他也是按照这个顺序来进行作案的。
第三个是他有自我保护意识。他在作案时一只鞋掉了,他想如果我穿一只鞋会引起他人的注意,所以他又返回现场穿起了另外一只鞋。还有他从五楼作案,下到一楼,遇到保安,他为了争取继续作案的时间,误导保安说,捅人的人还在楼上。这就说明他有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个,他知道自己杀错人以后能及时地中止。他到一楼CT室找林海勇,结果把江晓勇当成了林海勇,在连捅三刀的情况下得知不是,就中止了犯罪。
对于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连恩青诊治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的问题,相关医学会两次鉴定,结论均为手术方案是合理的,医疗过程是规范的,不存在医疗过失。连恩青手术后到多家医院就诊,还化为别人的名字就诊,拍了20多张CT片,均未见他的鼻部异常,说明手术有效果。
但是最高法也注意到,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曾经将连恩青的名字错登为连恩清,33岁错登成83岁,未婚登记成已婚,错将头一天的CT片和检验报告当成当天的报告交给连恩青等差错问题。最高法认为,虽然这些失误反应出医院管理有漏洞,个别工作人员不够负责,但是这些失误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过错,而且三名被害人也不该为此承担责任。
原标题:最高法回应核准浙江温岭杀医案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原因